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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二

Concerning Sovereignty
有關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SOVEREIGNTY)是被封授賦予給一個國家的一種絕對的、永久的權力(SOVEREIGNTY is that absolute and perpetual power vested in a commonwealth),在拉丁文中為「majestas」。這個專有術語必須要小心來定義,因為雖然這是區辨一個國家的標準,也是理解任何一種政治體系的自然法則基礎,但是卻沒有任何一個法學家和政治學家真確嘗試過定義什麼是「國家主權」。

我描述定義「國家主權」是永久的(perpetual),因為任何一種絕對的權力(absolute power)可以用限定在一段期間的形式,被授予給一個人或一群人,但是在這段授予期間終結之後,那些被授權的人又變回普通屬民。因此,即使他們在被授予的期間享有權力,但是他們不能被視為是完全正當的主權統治者(sovereign rulers),在君王或全體國民撤回授予出去的權力贈與之前,他們只不過是主權統治者的代理人。真正的主權是:一直被主權統治者所掌握保持著(The true sovereign remains always seized of his power)。這就好像一個封建領主(feudal lord)將部分土地授予出去,他依然保持著至高的領主地位。同樣的,一個主權統治者委派一個行政管理機構(the authority)去負責裁判和發佈命令,不論這是限定在一段期間,或者是一時興起,至高的主權統治者一直都掌握保持著管轄權(jurisdiction),即使實際的管理運作是由隨時可撤換的權力代理人或可收回的租借權擁有人在執行。基於這個原因,一個州省的地方首長或是君主親王的代理長官,在他們代理執行管理職務的期間,必須「先有一種法律授權」給他們去建立一個外表形式上是,屈附在他們之下的行政管理機構。如果不是如此,這個原先是由君主親王委派授權給代理長官的絕對行政管理機構,將會自認為自己就是「統治主權」(sovereign power)。接著這個實質上是代理行政的管理機構,將可能會反過來違抗君主親王,致使身為主權統治者的君主親王喪失至高的元首地位,造成普通屬民可以命令,甚至是奴役君王的情事發生。這是顯然荒謬悖理的事情。所以,主權,不管授權多少給代理行政的管理機構,不論如何的擴張延伸,主權永遠都是一種排他的至高權力。主權無論向外授權多少,一定會一直保持掌握著獨有排他的權力,藉此才可以命令支配,或者採取阻止、批准、召喚、或者用其他適宜的方式來行使干涉的權力,不管對象是被授權的屬民、政府機關或者委員會,主權一直都保持掌握著行使命令或干涉的權力依據。唯有如此,任何代理行政的管理機構(the authority),不論是以政府機關(an office)或委員會(commission)的形式在運作,都可隨時被撤除,同樣的,也才能在行政管理期間具有權力的實質來源來代理行使主權意志。

無論主權的代理行使是藉由委員會、機構團體(institution)、代表團(delegation)、或者代理行使是在一段限定期間、或是永久,這種行使代理的權力都不是主權。即使並沒有任何協約文件提到代議(representative)、代理長官(lieutenant)、行政首長(governor)、或攝政(regent),抑或行使代理的權力是在因地制宜的各種法律運作下來執行,只要是行使代理的權力都不是主權。

現在探究「國家主權」定義裏的另一個專有術語絕對的(absolute),所具有的效義。一個國家的全體國民或貴族可以單純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將主權(sovereign)永久授予給某個人,讓這個人可以管轄他們的財產和人身、用可行的方法管理整個國家和層層下達命令。就好像任何一個所有權業主,可以隨心所欲的支配他的財產贈與給別人一樣。這種權力的授與,不是別的,就單純是真正的贈與,無條件且無法收回。如果這種權力的授予是附帶有義務和有條件的限制,就不算是真正的贈與。「統治主權」被授與給一個親王,如果是附帶有條件,那這種統治主權就不是真正的主權,也不是絕對的,除非這種附帶的條件是依據神授和自然法則所先天固有的(inherent in the laws of God and of nature)。

如果我們強調無論如何絕對的主權必須豁免所有的法則,那這世上就沒有任何親王可以被視為擁有主權,因為所有的世上的親王們必定都是從屬於神授和自然法則,更不用說人世間平常通行的各國法律。

另一方面來說,主權不能屈附在其他任何命令之下,這也是區辨主權的標準先有主權而後才可制訂法律、或廢除既有的法律、回復已經廢除的法律。而其他任何的權力都是從屬於法律之下或屈附於其他命令之下,因此無法和主權一樣。這也就是為什麼普通公民法在制訂時,將代表主權的君主置放在法律之上。而法律(law)在拉丁文中,就是意指一個具有統治主權的人所下的命令(law:the command of him who is invested with sovereign power)。
但是由於所有的法律、條例、專利、特權和授權,都是由君主來頒佈,而且只有在他活著在任的時候有效,因此在新的君主上任的時候,就必須重新確認各種管轄權的授予歸屬,以賦予新的君主確實代表主權。

雖然君主代表至高的主權,世上所有的君主都是屈附從屬在神授和自然法則之下,而且他們不能違抗背逆上帝。祂的軛加諸在他們身上,他們在上帝面前必須戒慎和尊敬而謙卑低頭。君主所代表的絕對主權不能超出神授和自然法則的規範。任何一個真正理解絕對主權意義的君主,雖然可以封授其他領主屈附在他所代表的國家主權意志之下,定義他所代表的國家主權凌駕在現有的法律之上,他也不會聲稱他所代表的國家主權是處在神授和自然法則的規範以外。

*英譯本網址: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BOO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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