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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福穆薩的「督憲法庭」和「律師署」的設置

福爾摩沙10年12月22日
「檢察官」制度發源自法國大革命期間,因而又有「革命之子」的稱號。後來,西元1808年,拿破崙頒佈法典將「檢察官」正式立法在國家的司法行政制度中行使刑事訴訟的偵察權。之後,發源自法國的革命之子檢察官制度由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先採行,之後又擴展到英美的海洋法系國家。

檢察官制度是很奇特的司法行政制度,一方面負有司法權獨立行使的公訴偵察權力,一方面又有如同行政權的「上命下從」的一體特徵。一旦檢察機構被編制到行政權之下,如果沒有設計其他監督制衡的制度,檢察權必然會成為「行政權」用來濫權的工具。

究竟檢察權是屬於司法權的行使還是屬於行政權之下的編制?這要追溯到這個「革命之子」之所以會誕生的背景。在還沒有檢察官制度以前,世界各國,不管是帝國或王國或公國或宗教領地或是一個獨立部族(當時還沒有什麼民主國家),司法權都是由附屬於帝王或國王或主教或酋王的法官所代理行使,之後王權逐漸沒落後,司法權漸漸被分別出來由個別「法官」獨立行使。這些不受監督制衡的法官獨攬「偵察」和「起訴」和「審判」,另外還可以將裁判的結果逕行交付下屬的執行單位負責行刑,這稱為「糾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
除非真有什麼難得一見的苦民所苦的「王權」出面制衡,不然獨攬「司法權」的法官就是可以徇私濫抓偏判又亂行刑。這種司法權獨大濫權的情況,就是「檢察權」從司法權「分生出」的背景。

也就是說:「偵察」和「起訴」的權力,原本是屬於濫權獨大的司法權「皇后」的一部份,就連負責「調查」和「獄政」的法務單位也是。這兩個「革命之子」被剖腹生產後,他們被行政權「領養」長大變成爪牙,並且有偵察和起訴權力的「檢察權」還被強行編在「法務」單位之下,這就是「檢察官」制度的成長過程。現行的「中華流亡民國」的檢察官制度就是個活生生的明例。
現在,福爾摩沙所採行的「中華流亡民國」檢察官制度簡直已經是「支那式」的東廠錦衣衛,甚至這個「革命之子」偶而還會充當「馬戲團」的小丑表演諷刺的嘩眾自娛節目,這是既濫權又徇私濫情的「檢察國家」體制。

世界各國對於檢察權這個介於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制度,也是一直在思考要如何安置「定位」才能防範被濫用而無法制衡,但是又要考慮不會重蹈覆轍使司法權又變成「糾問制度」。以德國來說,就是設計出繁瑣的訴訟監督法令和法定程序來層層制衡檢察權被濫用。這是一種方式,但這種方式全世界大概也只有確實奉行法治的德國所量身設計的監督制衡制度可以避免檢察權被濫用。

要如何才能設計出簡單又切合實際的監督制衡制度?如下說明:
第一:將檢察署和法務調查單位的編制重新歸回司法權之下。
第二:為監督避免司法權重回獨大,又要制衡檢察權,那就必須要設計出相對的機構,並賦予監督制衡的權力。
第三:檢察官可以行使偵察和起訴的公權力,但是卻沒有其他人可以反過來偵察和起訴檢察官的濫權,即使是有「自訴」的救濟方式,但是有誰可以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時間和心力去應對這些領國家固定薪水和享受國家福利的專職檢察官?
第四:既然檢察官被認為是國家任用的公訴人,那當然國家也可以「約聘」在野的律師作為維護人民權利的辯護人,並且在聘用期間准用「公務員」資格。至於賦予約聘律師的權力限制,應以具體被告發的訴訟案件有遭到檢察權違憲行使起訴和濫權徇私不起訴為限。
第五:即使收回檢察權的可自行便宜裁定「不起訴」的權力,改交由法官審理,但這也可能會有法官同樣濫用「不起訴」的權力。也就是說,不管是「便宜裁定」由誰行使,都難免會有濫權的問題產生。
第六:這就需要配套制度,也就是一方面各級法院「必須」行使「分散式隨附違憲審查」制度,另一方面就需要另有一個公正審理「司法官」的專業法庭來讓約聘律師可以起訴和上訴違憲和不法濫權的司法從業人員。

福爾摩沙未來監督制衡「檢察權」的司法制度,架構如下:
A:各級法院「必須」行使「分散式隨附違憲審查」制度。
B:行政院會負責「調查」和「獄政」的法務部裁撤,有關業務歸在檢察署之下,檢察署編制在司法院會。
C:司法院會的「大法官會議」改編制為「督憲法庭」,負責審理有關被提告違憲和不法濫權的司法從業人員的訴訟案件,以及裁判公務人員的懲戒。原中華流亡民國的「監察PP院」裁撤。
D:設置半官方的「律師署」,由司法院編列預算約聘專業律師代替人民行使起訴和上訴違憲和不法濫權的司法從業人員和公務人員。相對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律師署也編制有「律師總長」(此為挪威的司法制度)。
E:制訂有關監督制衡檢察權行使偵察訴訟的法令和程序,以及檢察署內部人事升遷和案件指派和指令權下達的法令和程序。


「必須」制憲實行之後才可知道會遇到什麼問題。以上各項,視實務的施行,逐一修正解決細部問題。

依據古蘭經第48章第13節的記載:
臻譩:詗冇愛相信安拉加禕亽人祋,阭証經有準備火焂燄互冇相信亽朲。
英語:And whoever does not believe in Allah and His Messenger, then surely We have prepared burning fire for the unbelievers.
慕語:不信真主和使者的人,我確已為牠們這簦不信者預設火獄了。

以上是給你們或尔們或狔們的禔醒告知,狔們不相信也可以啊。

以下為參考書籍:
書名:民間司法改革白皮書。出版社:業強。作者:李鴻禧等。主編:黃宗樂。1997年版。
書名:檢察官論。出版社:學林。作者:林鈺雄。1999年版。

相關連結:
福爾摩沙各級法院「必須」行使「分散式隨附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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