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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福穆薩各級法院「必須」行使「分散式隨附違憲審查」制度

福爾摩沙10年12月21日
「違憲審查」制度發源自美國,主要是為保「扈」個人依「憲法」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最先採行「違憲審查」的美國所採行的是「隨附違憲審查」制度,又可稱「分散式違憲審查」制度,也就是各級法院在審理具體訴訟案件時,須附帶審查有關法令和偵察程序是否合憲。日本也是行使「分散式隨附違憲審查」制度。

後來,原本是「分散式隨附」的違憲審查制度在歐洲的大陸法系轉變為「集中式抽象違憲審查」制度,也就是改由憲法法院或類似憲法法院的「大法官會議」集中審查或解釋某法令是否合憲。「集中式抽象違憲審查」制度並非以具體訴訟的個別案件為審議對象,而是以「抽象」的法律行為作為審議對象,這主要是要兼顧憲法的完整性和人民的權利。

個人的「自然」基本權利並不是「人為」規定而來,而是「成就萬物的永恆存有」所賦予,揭諸所謂的全世界各國的憲法所條列的任何保障個人基本人權的條文,僅僅是被動「確認」任何個人有基本權利,而不是主動「賦予」任何個人有基本權力。也就是說,任何個人的「自然」基本權利並非由憲法所「賦予」,而是「真理」所賦予。
憲法是「人為」所制定,既然人可以賦予自己有「自然」的基本權利,那又何必多此一舉反過來要保障自己必須有「自然」的基本權利?就好像某個人聲稱他可以「賦予」自己有生存的權利,但他又必須要時時的維扈保障自己可以生存,這不是矛盾可笑的事嗎?

由以上說明可知,「違憲審查」制度原本是為保扈個人的基本權利,而個人的基本權利並不是憲法所「賦予」,而是「成就萬物的永恆存有」也就是「真理」所公平賦予。憲法中有關保障個人基本人權的條文僅是被動「確認」任何個人有基本權利,憲法抵觸「真理」為無效。

所謂的「違憲審查」,其實就是審判機關必須主動「審查」任何個人的基本權利是否遭到剝奪而違背憲法條文所被動「確認」的有關個人基本權利的事項,並非解釋「抽象」的法律行為是否「違憲」。

現行中華流亡民國的司法制度是採行「集中式抽象違憲審查」制度,非但中華流亡民國憲法本身就已經是「外國法」,任何解釋都是在解釋外國法,就如同是在解釋日本法德國法美國法越南法,更何況「集中式抽象違憲審查」制度與「違憲審查」的原初設置和其「定義」相違,美其名是要兼顧憲法的完整性和人民的權利,其實就是在保障憲法的國家統治人民的權利,而不是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

從現在開始,福爾摩沙各級法院「必須」(應)行使「分散式隨附違憲審查」制度:
第一條:任何法官在審理具體訴訟案件時,「必須」(應)附帶審查是否有個人的基本權利遭到有關法令和偵察程序的剝奪而違背憲法條文所被動「確認」的有關個人基本權利的事項,否則就是抵觸「真理」。
第二條:前條所說的「憲法」,在福爾摩沙憲法尚未制訂以前,準用「中華流亡民國」的外國憲法。


以上是給所有福爾摩沙司法從業人員的提醒告知。那些「中華流亡民國」的司法從業人員的提醒告知如下:

依據古蘭經第45章的記載:
022
安拉本真理而創造天地,以便每個人都因其行為而受報酬,他們將來不受虧枉。
027
天地的國權,歸安拉所有。復活時來臨之日,反對真理者將受虧折。

末世神學:過犯會給人帶入地獄
你的過犯越多你得著好歸宿的機會就越少,相反,你的過犯越來越少,那你被神稱許的機會就越多。如果你的過犯多到我對你無法原諒的時候,那你被饒恕的機會就徹徹底底地被你糟蹋完了,這樣,你的歸宿就不是在上邊而是在下邊了,若你不相信那你就大膽地犯錯,看看你會吃著什麼果子。

你是一個實行真理很認真的人,那你的過犯一定有機會饒恕,而且你悖逆的次數一定會越來越少。你是一個很不願意實行真理的人,那你在神面前的過犯一定會越來越多,你悖逆的次數會越來越多,到了極限的時候也就是你徹底滅亡的時候,那時也是你得福的美夢破滅的時候。

你不要只把自己的過犯看成是一個不成熟或愚昧之人的失誤,不要把你不實行真理看為是因素質差而難以實行的一種藉口,更不要把你的所作所為的過犯僅僅看為是一種不在行的作法。如果你很善於原諒自己,很善於寬待自己,那我說你永遠是一個得不到真理的懦夫,而且你的過犯會永遠不止休地纏著你,使你永遠做不到真理的要求,永遠都是撒但的忠實伴侶。

我還是那樣地忠告:不要只注重你的歸宿而忽略了你身上隱藏的過犯;要重視過犯,不要只為了歸宿而忽略你所有的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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