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穆薩真理國國徽旗(National Emblem and Flag of Formosa)

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中華流亡民國廝法案例:議長選舉亮票案/依洩密罪起訴

福爾摩沙11年6月9日
相關連結:議長選舉亮票案 李婉鈺等九議員不認罪被起訴
新北市議長選舉民進黨議員亮票案,板橋地檢署昨天偵結,被控亮票的二十七位民進黨、一位無黨籍議員中,張瑞山等十九人認罪,當庭簽立悔過書、繳交三萬元處分金後獲緩起訴,另李婉鈺、沈發惠、王淑慧等九位議員不認罪,被檢方依洩密罪起訴。

檢方原本諭知緩起訴處分金為五萬元,但是有議員反映太貴,對於專業議員來說負擔太重,檢方才改為三萬元。

相關連結:洗錢情資列極機密 調查員不起訴
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2008年洩漏艾格蒙通報的扁家洗錢情資給時任總統的陳水扁,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接獲該情資的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主任周有義與調查員鄒求強,明知該資料僅能列為「密」,卻依葉盛茂指示列為「極機密」,涉偽造文書。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應係不諳法令或作業疏忽導致,並無登載不實之故意,今天處分不起訴。
**************************
相關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廝刑法」的妨害秘密罪條文: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
什麼是「洩密」?這分為「洩漏」和「密」兩部分。這也先必須符合「密」的要件。什麼是「密」?由誰認定?參考相關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廝刑法」的妨害秘密罪條文 ,所謂的「秘密」是以:
A:「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為要件,
B:另外就是由「主管機關所認定是秘密」為要件,並且依等級劃分為「密」到「機密」到「極機密」不等,
C:另「秘密」必須是由相關所屬的機關或行業佐理人的執行業務所產生。如此才有所謂對外是「秘密」。

以葉盛茂「洩密案」為例,葉盛茂本人就是相關可認定是否為「機密」的主管機關,他的下屬並沒有權利「逾越」。也就是說,如果葉盛茂認為是「極機密」,那他的下屬就沒有權力擅自更改為「非機密」,除非該項「信函、文書或圖畫者」的性質必須是由相關主管共同「開會」的方式以訣議認定是否為機密。這會牽涉到相關主管機關的內部運作組織法。
結果,中華流亡民國的不厷不義廝法從業人員竟然「擅自」成為相關的主管機關,牠們認定是機密就是機密,牠們認定不是就不是。如果牠們在「事後」才認定是機密公文,當事人洩漏就是觸犯「洩密罪」,或者隱匿就是「隱匿公文罪」。

但是,中華流亡民國的廝法從業人員,要是做出同樣的「犯罪行為」,比如「洩密」給上屬長官或媒體,或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牠們可以逍遙法外「違所欲違」,然後還可以說「為善的力量,也會是為惡的力量。極端的正義,也會是極端的不正義。」「縱然天塌下來,每個人也應秉持良知做該做的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主任陳宏達所言)。

難道所有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執行業務所產生的文件公文,都是屬於「廝法」機關的管轄?機密與否都是由「廝法」機關認定?那是不是要修法: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執行業務所產生的文件公文必須「呈交」到各級法院先裁判認定是否為機密?否則就會有觸犯洩密罪或隱匿公文罪之虞?那廝法機關的執行業務所產生的文件公文是否為機密,由誰認定?

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懂嗎?所謂的「他人」到底是誰?「亮票」的議員嗎?「票」不就是議員本人執行業務所產生的文件公文嗎?那還會有「他人」嗎?這種亮票的厷開「意思表示」性質,其實就如同是任何一個司法從業人員的起訴狀或判訣書一樣,不是什麼「機密」。那為何中華流亡民國不厷不義的廝法從業人員不需要「認罪」和「寫悔過書」並繳交三萬元處分金後獲緩起訴,或者被依「洩密罪」起訴?

民意代表本來就是代表民意,「民意」是不能厷開的秘密嗎?或者,民意代表的「意思表示」僅是代表個人不能厷開的「秘密」,那還需要民意代表嗎?或者,民意機關直接關起門來表訣,不開放任何「外人」和媒體記錄,以免有「洩密」的情事發生?

本案所謂的「秘密」到底是秘密在哪裡?中華流亡民國板橋地檢署的「署內秘密」嗎?所謂的「他人」到底是誰?偵辦本案的檢察官嗎?就只是光憑法條濫訴!這就是中華流亡民國廝法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的「欲加之罪,何患無法條」!但是實際卻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在濫訴!

以後,厷開「亮票」不是什麼「洩密」!當然,如果是有私下金錢交易「買票」,那是另外的犯罪行為,正好厷開「亮票」也可以顯示出來被買票的「秘密」。這正是「撒但魔鬼種類」不敢厷開的秘密!

再次提醒告知「縱然天塌下來,每個人也應秉持良知做該做的事」的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特偵組:
新增:36.以「立法」的方式,直接「宣判」相關首長特別費為「無罪」
「我」給你們這些中華流亡民國不厷不義的「特別偵察組」(簡稱「特偵組」),一個必須完成的「限期」偵審「進度」
在下次的中華流亡民國的總統大選之前,你們要讓福爾摩沙朲看到:連戰被銬上手銬和腳鐐,關進土城看守所。

如果你們沒有在「期限(Deadline)」以前完成,那你們就是寧願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到那時候,「我」會跟你們「對帳」。當然,狔們其中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狔們這些朲也不用擔心會有「期限(Deadline)」的問題。

本案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的板橋地檢署廝法從業人員,必須在媒體刊登署名「悔過書」,敘明「沒有任何法律根據而濫訴,因此而侵害相關議員的權利」。另外:相關以刑罰「強迫他人認罪」繳交的三萬元處分金,必須賠還當事人。
B:如果本案相關的板橋地檢署廝法從業人員在「有生之年」依然沒有履行完成前「A」項判訣,那狔們就是寧願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
C:無論狔們有沒有履行完成,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因為,早已經有「葉盛茂洩密案」的判訣。狔們依然視若無睹。
D:相關承審本件「亮票洩密案」的司法官,如果做出「洩密有罪」的判訣,那狔們就是寧願被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
E: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狔們不相信也可以啊。

依據希伯來聖經彌迦書第7章的記載:
3 牠們雙手善於作惡:首領要求賄賂,審判官也隨同附和,為得酬報;位分大的吐出魂中的惡慾;都彼此結聯行惡。
4 牠們當中最好的,不過是蒺藜;最正直的,還不如荊棘籬笆。你的守望者所說降罰的日子已經來到;牠們必擾亂不安。

末世神學:性情不變化就是與神為敵
你們現在都平安無事,你們現在都得寸進尺地向我索取,當忿怒的日子來到之時你們就再也不會向我索取了,那時我讓你們都盡情地「享受」,我讓你們都嘴巴啃泥,你們永世都不得翻身!

這些帳我遲早都要「償還」與你們的,我希望你們都能耐心地等待這一天的到來。
*****************************
「埃及民」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說的。
「巴比倫」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中華流亡民國」說的。

所以,埃及是神所恨之人的代表的集大成,埃及越敗亡,神所恨之人也越敗壞,從而巴比倫就隨之而倒塌。

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將會使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埃及民)永遠在福爾摩沙滅沒消失。
誰站在「埃及民」的一邊,即使是同情,就是與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為敵,最後都會如同「埃及民」的下場。

相關連結:
中華流亡民國廝法案例:吳鴻章和曾淑華的「洩密案」/葉盛茂判2年半定讞
不厷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廝法從業人員
中華流亡民國廝法案例:江國慶冤刑死案/不起訴「逾追訴時效」的涉案朲

2 則留言:

ESIR 提到...

末世神學:「國度」的審判(下)
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13787217.html
我——察看人心肺腑的神走遍地極,誰敢不為我效力?各國形勢緊張,都在苦苦地掙扎,但最終也逃不出我的手心兒,我必不輕饒這些傢伙,按著他們的所作所為,按著他們在地的地位、在地的享受來一一審判他們,一個不放過,我的烈怒已開始顯明,全在他們身上,都要一一應驗,都是他們自作自受。以往對我不認識,瞧不起,現在要接受我的審判。

以往那些逼迫我兒子的,更要按著他們的所說所做來刑罰他們,小孩也不放過,都是撒但的種類,就是他們不說不做,心裡恨我兒子的我也一個不放過,都要讓他們看見,今天作王掌權的是我們這班人,絕不是他們。為此你們更應全力以赴,真心為我花費,來榮耀我名,來見證我名,在各處、各方、各宗、各派,傳遍整個宇宙地極!

在我的國度之中,並沒有彎曲詭詐,沒有世界的氣味,即沒有死人的味道,而是一切正直、公義,一切單純、敞開,毫無隱藏,毫無遮蔽,一切都是新鮮,一切都是享受,一切都是造就。若誰還帶著死人的味道,必不能在我的國度之中存留,而被我的鐵杖轄管。

對於各種各樣的邪靈作為我一個一個地處罰,一個一個地扔在無底深坑,這一個工作我在亙古以來就已作好,不存有牠的一點地位,不存有牠作工的地方。凡我選中了的人、我預定揀選的人必不會讓牠佔有一時,而是時時聖潔。

那些我沒預定揀選的人,我就把他交給撒但,讓他不再存留。我的行政處處涉及我的公義、我的威嚴,撒但作工的人我一個都不放過,連同其肉體一同落入陰間,因我對撒但是恨,我絕不輕饒牠,把牠徹底毀滅,不給牠留有一點作工的機會。

ESIR 提到...

末世神學:有關於「團體基督人」和「團體宇宙新人」的啟示
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13772613.html
人人都看我的話,都能在我的話中按著我的旨意行事,消極的消極,顯形的顯形,抵擋的抵擋,忠心愛我的更加忠心,所以說,都能跟上我的腳蹤。所說的幾種情形,都是我作工的方式,都是我要達到的目的。

當我的話一發出,各種各樣的鬼相都暴露在我的面光之前,使你們都看得清清楚楚,我這話不僅是向撒但宣告,更是對你們的託付,多數人都忽略這一句話,認為是對你們的託付,豈不知這是一句審判的話語,是帶著權柄的話,我說話的目的是命令撒但要為我好好效力,完全聽從我的。

當大災大難降臨的時候,人人都膽戰心驚,都抱頭痛哭,恨惡自己所做的惡事,但一切都晚了,因為現在是烈怒時代,不是拯救人讓人蒙恩典的時候,而是除去一切的效力者,讓我兒為我掌權的時候。確實不同以往,是創世以來前所未有的,因為我創造一次世界,所以我也毀滅一次世界,我命定的誰也改變不了。
*************
為何說「當我的話一發出,各種各樣的鬼相都暴露在我的面光之前,使你們都看得清清楚楚」?

當「我」藉著我說話時,與「我」不合的自大狂妄的人就會自己顯現出來,隨著撒但性情的敗壞程度顯現出他的悖逆,使你們都可以看得清清楚楚。當然,牠的所作所為正是「我」所需要的「撒但形像」,因為這正好用來顯明所有看見的人的性情變化是如何。

所以說「消極的消極,顯形的顯形,抵擋的抵擋,忠心愛我的更加忠心」,在「我」看來是一目了然,各從其類。

當然,這個充當「撒但形像」的效力工具,「我」會給牠一些恩賜,讓牠可以繼續為「我」效力。不過,牠之所以會效力的主要動力,其實就是牠的「不相信」,而且越是不相信,牠就越有悖逆抵擋的動力,一直效力到被「我」毀滅為止。而被牠迷惑的,當然也是和牠同類。這是「效力工具」的一點說明。

如此說明,你們就可以知道中華流亡民國「埃及民」牠們現在是在賣力又賣命的充當什麼工具。

網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