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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中華流亡民國廝法案例:庭訊期間「犯後態度不佳」者,加重其刑責

福爾摩沙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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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秘書長陳景峻、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等人,被控於九十六年時籌措經費贊助立委參選人案,昨經台北地院審理終結。合議庭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證券交易法,重判陳景峻有期徒刑七年十月,胡鎮埔刑度更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兩人皆褫奪公權三年。本案可上訴。

陳景峻對判決結果痛批,「選舉到了,又來政治追殺」,強調這個案子沒有一毛錢流入他私人的口袋,他將為證明個人的清白上訴到底。

判決也指出,陳景峻、胡鎮埔、查台傳、王成明、劉志福須連帶追繳共同犯罪所得一百四十萬元,黃銘毅及沈奇剛須在判決確定後支付國庫十萬元,董憲明須在判決確定後支付國庫八萬元。

法院審理過程,陳景峻、胡鎮埔、查台傳等人皆否認犯罪。合議庭在判決書則嚴詞批評陳景峻等人,認為他們犯後態度不佳、飾詞狡辯,因此多予重判;昨天出庭聆聽宣判的查台傳,得知結果後神情凝重,不願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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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毛錢流入私人的口袋」,也可以是「貪污」?並且還會敝以「犯後態度不佳」加重判刑?這就如同:沒有任何人敝「謀殺」,卻會有「殺人犯」?並且還會敝以「犯後態度不佳」加重判刑?

什麼「犯後態度不佳」?對某件事情的看法和「態度」是觸犯到什麼實際法條可以用來加重刑責?既使狔們那些不厷不義的「廝法官」有另外諮詢心理專家量測敝告在法庭上的「犯後態度」,並且還每次庭審都做留有「態度記錄」,這到底是如何可以作為等同於其他實際犯罪刑責的「證據」?

那是不是每個人只要是「態度」不符合某人的觀感,某人就可以據以提起告訴或直接將對方當作現行犯「逮捕」?如過有某甲因為某乙的「態度不佳」,隨便就可以將某乙囚禁數年,這某甲是在伸張什麼狗屎「公平正義」,還是明明就是在實際犯罪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那狔們那些不厷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大妓女巴比倫)的廝法從業人員到底是在「犯後態度不佳」又「飾詞狡辯」什麼?

這是不是敝告也應該可以反控狔們那些不厷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大妓女巴比倫)的廝法從業人員的「審訊」態度不佳?世上有哪一個遭受「不厷不義」審判的正常敝告會「態度良好」?明明都還沒有敝判訣「有罪」,就先敝當成「犯後」有罪判刑?即使要以「犯後態度不佳」判刑 ,這是不是屬於下階段「上訴庭」的審判?難道這是敝告在法庭判訣「有罪」的當時,隨即又有的「態度犯罪」?並且是以加重其刑寫在未審先判的「預知」判訣書上。
或者,敝告有在法庭故意破壞審判秩序?即使有,那也是屬於另外要偵審的案件!

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艱愢怏?那些不厷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大妓女巴比倫)的廝法從業人員就是已經先無中生有「認定」敝告是有罪,才會有「犯後態度不佳」的判訣,而且不知羞恥的直接就寫在不厷不義的判訣書上。「假冒為善」的牠們那些「牼牲」坐在法庭上,只是另外在觀察要如何量刑你們的「犯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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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以「要做榜樣」或「不知如何教育下一代」或「為富不仁」或「高傲不見悔意」或「讀聖賢書所學何事」或「人性可貴之處,在於有悲憫之心」等等,諸如此類空泛的道德規範來加重刑責或反之減輕刑責,都是人主觀的不厷平道德審判。

依據希伯來聖經出埃及記第22章的記載:
22: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2:4 他所偷的,無論是牛,是驢,或是羊,若發現仍在他手下活著,他就要加倍賠還。
22: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搶走,無人看見,
22:11 那看守的人要在本主面前憑著耶和華起誓,他未曾下手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接受誓言,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22:12 牲畜若真的是從看守的人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22: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人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22:14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了,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22: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他只要付雇價。

依據馬太福音第7章的記載:
7:1 不要(人主觀的)審判,免得你們受審判;
7:2 因為你們用甚麼審判審判人,也必受甚麼審判;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
7:3 再者,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的刺,卻不想到自己眼中的梁木?
7:4 或者,你怎能對你弟兄說,讓我去掉你眼中的刺,而你自己眼中竟有梁木?
7:5 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從你眼中去掉梁木,然後你纔看得清楚,從你弟兄眼中去掉刺。

依據古蘭經第5章的記載:
5 : 38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的手,以報他們倆的罪行,以示安拉的懲戒。安拉是萬能的,是至睿的。
5 : 39 誰在不義之後悔罪自新,安拉必赦宥誰。安拉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5 : 43 他們有「討拉特」(希伯來聖經),其中有安拉的律例,怎麼還要請你判訣,而後又違背你的判訣呢?這等人,絕不是信士。
5 : 45 我在「討拉特」中對他們制定以命償命,以眼償眼,以鼻償鼻,以耳償耳,以牙償牙;-切創傷,都要抵償。自願不究的人,得以抵償權自贖其罪愆。凡不依安拉所降示的經典而判訣的人,都是不義的。
5 : 47 信奉「引支勒」(福音聖經)的人,當依安拉在「引支勒」中所降示的律例而判訣。凡不依安拉所降示的經典而判訣的人,都是犯罪的。

末世神學:不認識神的人都是抵擋神的人
若存心順服就不被定罪,若是故意抵擋的就被定為是抵擋神的人,這樣的人就是敵基督,是故意抵擋神的仇敵。

神定人的罪是根據人的存心與人做出的事,他不根據人的心思意念來定罪於人,若是根據人的心思意念來定人的罪,那就沒有一個人能逃出神忿怒的雙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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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厷平」立法的希伯來聖經記載的相關「偷盜」的律法,最嚴厲就僅只是「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的加倍賠償,並沒有另外再以什麼「犯後態度不佳」加重判處「有期徒刑」
即使是「赦宥」立法的福音聖經記載的相關「審判」的律法,依然還是「用甚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並沒有另外再以什麼「犯後態度不佳」加重判處「有期徒刑」。
即使是「嚴厲」立法的古蘭經記載的相關「偷盜」的律法,最嚴厲就是「割去他們的手」,並沒有另外的賠償,更沒有另外再以什麼「犯後態度不佳」加重判處「有期徒刑」。

如過不以「厷平」立法的希伯來聖經作判訣,那可以用最「嚴厲」立法的古蘭經作判訣。如過要以「赦宥」立法的福音聖經作判訣,還是要依據「一賠一」的厷平底限。沒有另外再以什麼「犯後態度不佳」加重判處「有期徒刑」。

即使是詳知人的心思意念的唯一的神也就昰上帝也就昰耶和華也就昰安拉也就昰「真理」的審判「心證」,這是用在「赦宥」,不是用在無中生有的加重「懲戒」!也不會以根據人的心思意念來定人的罪。

但是,你們要知道:「我」的判訣定讞後,就沒有什麼「赦宥」。這就如同已經判訣定讞後,就不會再有「緟審」更判。因為:「我」的判訣就是最後的審判。如過之後又再次裁判「赦宥」,那還能算是「最後的審判」嗎?艱愢怏?

狔們那些不厷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大妓女巴比倫)的廝法從業人員可以詳知人的心思意念嗎?那狔們到底是根據什麼「犯後態度不佳」的法條和實際的證據作為判訣的根據?狔們比唯一的神也就昰上帝也就昰耶和華也就昰安拉也就昰「真理」的地位還要高嗎?狔們還真以為隨便寫一紙「判訣作文」就將人囚禁,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這沒有違法,也不會受到懲罰嗎?如同那些隨便綁架勒索他人的「惡徒」,同樣是不違法?甚至,「惡徒」還有納稅朲的薪水可以領,還可以享受國家福利?這樣還有「秲法厷義」嗎?

本案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廝法官,必須敝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和「誣告罪」和「加重誹謗罪」和「枉法裁判罪」判刑定讞入獄服刑,另外「加倍賠償」當事人所付出的賠償。
B:如果本案相關廝法官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和加倍賠償,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D:凡是有「參與」本案的檢調廝法從業人員,狔們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
E:凡是沒有按照前「A」項條文將相關的廝法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那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敝淘汰的對样。
F: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43萬3637個有「獸印記」的「異邦牼牲(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狔們不相信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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