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爾摩沙11年5月7日
相關連結:金溥聰告鍾年晃 一審勝訴
名嘴鍾年晃在大話新聞等節目中,指國民黨前秘書長金溥聰讓與他關係不好的記者獨漏新聞,暗指金違反選罷法「搓圓仔湯」條款,直指金目無法紀,遭金控告侵權,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鍾年晃所言不實,判他賠償一百萬元,並在兩媒體頭版登報道歉一日;仍可上訴。
鍾年晃昨晚表示:「我在節目中講的話,都是根據事實的評論,在庭上也出示相關的報導證據,無法接受法官判決,我一定會上訴。」
鍾年晃主張,他的發言引用自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及同業間流傳的消息,且國民黨前秘書長許水德也曾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鍾指出,他發言時,金從未對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要求更正,他從事媒體工作多年,是經合理查證後,以善意發表言論,並未侵權。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鍾年晃無法證明自己的言論是來自媒體同業間流傳的消息,且無法證明金曾看過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而未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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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記者踢爆 金溥聰打壓新聞自由
威嚇記者:你不要亂寫喔,我會打電話給你們長官。懲罰記者:刻意漏掉該報三次馬英九專訪。打壓記者:打電話給總編輯,企圖影響報導。
馬英九主持台北市政後,出了多少嚴重紕漏,舉凡淹水、SARS、邱小妹事件等,每一件要是發生在「陳水扁市長」任內,阿扁早就被五馬分屍,鬥臭鬥垮,永世不得超生了。馬英九卻在多數親中媒體的掩護下,頂多被小罵一番,便一次又一次安然過關了。
親中媒體對馬英九施政缺失的輕描淡寫,並不令人驚訝。然而,馬英九的團隊將黑手伸進媒體,以致親中媒體除了意識形態與族群意識的議題之外,一些中性超然、非政治性的新聞事件,也提不起批馬的千秋之筆。這個黑幕,日前終於曝光了。
原來替馬英九操控媒體的黑手,就是副市長金溥聰。事情的爆發,來自今年十一月出版的《目擊者》雙月刊所製作的一個專題報導。《目擊者》等於是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會刊,在新聞圈內頗具影響力。目擊者在這一期中向金溥聰開砲,由自由時報市政記者陳曉宜主筆的「騎霸王馬事件,一次記者的反撲」一文,揭露自由時報在報導金溥聰疑涉接受業者招待,騎霸王馬事件時,金溥聰企圖打電話給自由時報總編輯影響新聞報導,卻遭到拒絕的內幕。在陳文中,更指出自由時報的台北市政新聞,被馬團隊認為不利馬英九,因此被金溥聰刻意漏掉三次馬英九專訪。
其實,金溥聰干涉媒體記者的報導,也不止自由時報,包括一些偏藍的媒體,若有不利馬英九或北市府的報導或評論,金溥聰照樣採取各種方式威嚇記者。包括以新聞教授的身分,要把記者所寫的稿子,拿回課堂上當成負面教材,讓記者名譽掃地;或者直接對記者說:「你不要亂寫喔,我會打電話給你們長官」,想盡辦法要引導記者的報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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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福爾摩沙「以色列民」鐘年晃遭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埃及民」金溥聰控告「不實言論侵權」一案。判訣如下:
第一條:
這是「可受公評」的言論。這就如同在福爾摩沙的任何街頭巷尾「庛堛塥壁」可受公評的言論:中華流亡民國的法院是巴比倫埃及民開的。中華流亡民國的廝法不厷不義。
第二條:
本案相關的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的廝法官以「不實判訣」的言論侵害「我」的「猶大子民台家人」鐘年晃的個人權利。狔們必須賠償鐘年晃「一百萬元,並在兩媒體頭版登報道歉一日」。沒有上訴。
另外:
A:本案的相關廝法官,如果狔們沒有在「有生之年」履行完成上述判訣,那狔們就是寧願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
B:無論狔們有沒有履行完成,狔們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
C: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狔們不相信也可以啊。
依據古蘭經第39章的記載:
39 : 48 他們生前所犯的罪惡,也將對他們顯現出來;他們生前所嘲笑的刑罰,將來臨他們。
39 : 49 人遭患難時,就祈禱我;一旦我把我的恩惠賞賜他,他便說:「我獲得這恩惠,只因我有特殊的知識罷了。」不然!那是一種試驗,但他們大半不知道。
39 : 50 在他們之前的人,確已說過這樣的話了;但他們所獲的財產,對於他們沒有裨益,
39 : 51 故他們已遭受自己所幹的罪惡的果報。這些人中不義的人們,將遭受自己所幹的罪惡的果報,他們絕不能逃避神譴。
39 : 52 難道他們還不知道嗎?安拉欲使誰的給養寬裕,就使他寬裕;欲使誰的給養窘迫,就使他窘迫。對於相信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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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民」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說的。
「巴比倫」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中華流亡民國」說的。
所以,埃及是神所恨之人的代表的集大成,埃及越敗亡,神所恨之人也越敗壞,從而巴比倫就隨之而倒塌。
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將會使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埃及民)永遠在福爾摩沙滅沒消失。
誰站在「埃及民」的一邊,即使是同情,就是與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為敵,最後都會如同「埃及民」的下場。
福穆薩真理國國徽旗(National Emblem and Flag of Formosa)
2011年5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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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向林玲玉法官請益言論自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90408/IssueID/20110516
林法官您好,我和您素昧平生。不過卻因為國民黨前祕書長金溥聰控告我侵權一案(請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28/today-o5.htm)產生連結,在拜讀過林法官判決書高見之後,我沒有辦法苟同您對於言論自由的見解。
您在判決書第一段就引述大法官509號解釋文「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如依其所提證據,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而且民事侵權行為也適用這個標準。
但是當我出示周刊關於金溥聰「故意漏某報記者新聞」的報導之後。您卻又說「我無法證明金溥聰本人有看過這篇報導」,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審理宜公正中立
而且,如果依照這個標準,以後新聞報導或評論員要引述其他媒體報導之前,是否都要先確認當事人有看過之後,才能引述,否則很可能都會吃上官司。果如此,台灣的新聞系所課程應該要重新設計,並且敦聘您擔任客座教授,以免無知的「新聞記者小白兔誤入險惡的司法叢林」?
關於桃園縣立委補選「搓圓仔湯」之事,我當時是依據媒體報導評論,金溥聰本人也從未否認說過「 如果林香美、吳餘東願公開聲明退選或支持陳學聖,仍可重新恢復黨籍」等語。在我的認知中,以恢復黨籍交換退選即屬於《選罷法》第97條第1項規範的「不正利益」。而且本案是民事侵權訴訟,並非《選罷法》相關訴訟,您的個人心證就認定此舉未違反《選罷法》,似乎難以服眾。
您在判決書中認定我數度直言金溥聰此舉「目無法紀」,就是非本於「善意且專業之評論」。我的發言內容從原告的角度而言是「非善意」,但是對不認同此舉的人而言可能就是「善意」。法院應該是站在公正中立角度依證據審理,而非偏廢任何一方。
台灣新聞自由連續三年倒退,《中國時報》社前社長王健壯就直言「金溥聰控告名嘴勝訴的案件,就是法官不知新聞自由為何物的最新例證,這份判決書的內容更足以作為司法維護新聞自由的反面教材」。
我寧願相信本案沒有外力介入,但是您對言論自由的心證應該可受公評。我雖然輸了這場官司,但是我並沒有失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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