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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1日 星期六

中華流亡民國廝法案例:吳鴻章和曾淑華的「洩密案」/葉盛茂判2年半定讞

福爾摩沙11年5月22日
相關連結:洩密案 葉盛茂判2年半定讞
前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被控將扁家海外洗錢資料,洩漏給前總統陳水扁等案,一審被判十年之後,高等法院昨天審結,依洩密和隱匿公文罪將他判刑六年,其中葉將特偵組搜索行動洩漏給立委柯建銘部分,判刑二年六月定讞。葉盛茂成為我國首位因案須入獄的調查局長。

高院合議庭基於「一罪一罰」規定,昨天還向檢方新告發兩件葉盛茂洩密案,一是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葉將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電子郵件提供給調查局的吳景茂開立以陳致中為受益人的帳戶,以及疑似洗錢情資交給扁;另一件是葉將特偵組檢察官周士榆交給調查局的吳淑珍涉貪資料,也於九十五年十月交給扁。台北地檢署表示會另案偵辦。

合議庭也認定,葉盛茂明知立委柯建銘涉「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案,部屬湯克遠向他報告特偵組擬於九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再度對柯搜索,葉竟在四月十六日洩漏給柯建銘,還當面將手機交給柯,讓柯在電話中詢問湯有關搜索行動的情況,加上柯在電話中質疑辦公室有無被裝竊聽器等情資,導致後來偵辦行動取消。

葉洩密給柯,合議庭認定觸犯刑法第一百卅二條第一項洩密罪,判葉二年半徒刑,因本案法條是三年以下之罪,二審即定讞,因此葉必須先入獄服刑。至於葉將海外情資交給扁,因涉洩密與隱匿公文,而隱匿公文罪為五年以下之罪,這部分可上訴三審。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吳鴻章受命法官曾淑華昨表示,審理此案就法論法,相信禁得起考驗。調查局公共事務室主任汪忠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相關連結:什麼才不算是洩密?
如果葉盛茂提供情資給陳水扁是洩密,那所有調查局長提供給中華流亡民國總統的任何文件和情資,全都是洩密!

什麼是公文和機密?瑞士傳來的情資是公文嗎?中華流亡民國是瑞士的一部份嗎?想要查就查那些匯到瑞士的款項是不是違法,如果不是貪污不法的金錢,這有什麼認罪問題?還是調查局裏首先拿到瑞士情資的小幹員比局長的職權還要來的大,如果調查局長不依規定把小幹員的情資提供給不該提供的人,就是洩密?

那請問,什麼才不算是洩密?調查局長把公文提供給:
A:媒體名嘴?
B:檢察官?
C:國民黨?或民進黨?或台聯黨?或新黨?
D:直屬長官法務部長?
E:提供給一般的小老百姓公開閱覽?
F:總統?

即使是第一時間交給檢察官處理好了,檢查官要用什麼案由來偵辦?洩密嗎?還是貪污不法洗錢嗎?那檢察官查到什麼沒有?到處放話什麼?還嗆聲辦不好就下台?檢察官有沒有把偵辦中的案件洩密給媒體啊?如果有,通通押進看守所!

即使是第一時間交給法務部長好了,同樣也有一樣的問題,法務部長如何處理才不算是洩密?提供給直屬長官行政院長才不算洩密?那行政院長也有同樣的問題!

不報就是隱匿公文,報了就是洩漏機密?然後還追加圖利罪?靠夭咧。這是什麼公平公正符合程序的司法?

相關連結:前調查局長要上訴:依程序報告沒泄密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因泄密案遭判刑二年六月定讞,他20日透過律師強調,合議庭完全不採信他的說法,讓他感到「非常遺憾」。至於他另被控泄漏扁家洗錢情資給前總統陳水扁案,他認為只是依照行政程序向總統報告,沒有泄密,為了名譽及清白,他一定會上訴。

柯建銘批:判決有問題
另外,台北地檢署為確保葉日後順利發監,20日將葉限制出境、出海,同時禁止三小通、戶籍遷移,下周將行文台北市警局等單位,派員對葉實施監控,預估最快6月下旬可發監。

葉盛茂泄密的對象、立委柯建銘被控關說、涉入花蓮三棧礦場弊案,新竹地檢署偵辦後,認為罪嫌不足,日前已將柯不起訴,成為「泄密的人要去關,被泄密的人過關」的奇特現象。

柯建銘20日聞訊後痛批,「這種判決有很大的問題」,他表示,因他自己在此案中沒有問題,而葉盛茂也沒有泄密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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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又是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的「廝法」從業人員長期監聽錄音的關鍵「資料」,從相關偵審過程足以證明這是「有預謀構人於罪」的意思。但是,如果從中將這種「標準違法搜索作業程序」洩漏給無辜的「受害人」,這就是洩密罪?

那為何不是「依法論法」以中華流亡民國的「廝刑法」第 307 條 (違法搜索罪):「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將那些尚未進行違法搜索的巴比倫檢調人員依「違法搜索罪」起訴?

原來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的不厷不義的廝法從業人員可以「違所欲違」,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如果有任何「圖謀」,想要從中通風報信「搞破壞」行動,最後的下場就是像葉盛茂一樣,即使你們原本就是清清白白。而且那些不厷不義的巴比倫廝法官還會「沾沾自喜」的說:就法論法,相信禁得起考驗

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懂嗎?也就是說,那些「違所欲違」的巴比倫廝法從業人員,只要隨便弄個「空穴來風」的「標準違法搜索作業程序」,你們這些福爾摩沙以色列民如果「通風報信」,那你們就等著被「就法論法」依洩密罪判刑二年六月定讞。即使你們成為「巴比倫調查局長」,你們所知道的任何情資,只要不是符合「埃及民」的「標準違法搜索作業程序」,那你們的下場就會像葉盛茂一樣要坐牢。而且那些不厷不義的巴比倫廝法官還會「沾沾自喜」的說:就法論法,相信禁得起考驗

中華流亡民國的「廝刑法」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相關的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廝法從業人員吳鴻章曾淑華,狔們還真的「相信」禁得起考驗?所謂的「禁得起考驗」是誰啊?狔們自己嗎?也就是說,狔們相信自己隨便把人「囚禁」,這不算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嗎?狔們怎麼「不交付」案外案起訴當時那些無憑無據「企圖」違法搜索的特偵組是觸犯違法搜索罪?什麼實際的搜索行動都沒有,這也會有「洩密罪」?搜索行動的證據在哪裡?「無中生有」的準備程序嗎?那任何「沒有」都可以光憑口說或紙上公文就變成是「有」!

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懂嗎?如果真的是掌握確切的罪證,那些巴比倫特偵組還需要「偷偷摸摸」取消偵辦行動嗎?牠們為何不是直接採取有把握的「人贓俱獲」的搜索行動?因為牠們根本就還是在暗中「捕風捉影」!湯克遠的「秘密」獨家消息又是從何而來?還會「故意洩密」給葉盛茂?立委柯建銘是有什麼重大犯罪嗎?怎麼其他一大堆立委沒有被「捕風捉影」的特別待遇?

狔們這些不厷不義的巴比倫廝法從業人員還真以為「捕風捉影」的「標準違法搜索作業程序」就可以將人定罪嗎?後來實際的偵辦行動有顧慮到「洩密」嗎?最後有偵察到確切有罪的「證據」嗎?想不到,「泄密的人要去關,被泄密的人過關」!這就是活生生從「無中生有」到變成實際的「徒刑」。

你們不要天真的以為「無底深坑上來的獸」是隨便說說的,「我」所提醒告知的都是「實際」!只是你們這些福爾摩沙「以色列民」在瞎眼麻木,長久以來被洗腦「馴化」到不成人樣到習以為常,還會「哞叫」:尊重「廝法」。

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懂嗎?只有在「埃及民」的「標準違法搜索作業程序」的流程中,牠們才會知道「被洩密」。然後,牠們就啟動另一套「就法論法,相信禁得起考驗」的廝法審判作業程序。這就是配套的巴比倫廝法從業人員的「違所欲違」的廝法作業流程。

本案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就法論法,相信禁得起考驗」的廝法官吳鴻章和曾淑華必須被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定讞入獄服刑。
B:如果本案相關「就法論法,相信禁得起考驗」的廝法官吳鴻章和曾淑華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另一名廝法官,如果是同樣「彼此結聯行惡」,也同樣是如此下場。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狔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D:凡是有「參與」本案的「標準違法搜索作業程序」的廝法從業人員,狔們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
E:凡是沒有按照前「A」項條文將相關的廝法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這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被淘汰的對样。
F: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狔們不相信也可以啊。

依據希伯來聖經申命記第32章的記載:
32:39 你們如今要看見:我,惟有我是神;在我以外並沒有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我損傷,我也醫治,並無人能從我手中救出來。
32:40 我向天舉手說,我指著我的永遠生存起誓:
32:41 我若磨我閃亮的刀,手掌審判之權,就必報復我的敵人,報應恨我的人。
32:42 我要使我的箭飲血飲醉,就是被殺被擄之人的血;我的刀要喫肉,乃是仇敵中長髮首領的肉。
32:43 你們外邦人當與主的百姓一同歡呼,因禕要伸禕僕人流血的冤,報復禕的敵人,為禕的地和禕的百姓遮罪。

末世神學:性情不變化就是與神為敵
你們現在都平安無事,你們現在都得寸進尺地向我索取,當忿怒的日子來到之時你們就再也不會向我索取了,那時我讓你們都盡情地「享受」,我讓你們都嘴巴啃泥,你們永世都不得翻身!

這些帳我遲早都要「償還」與你們的,我希望你們都能耐心地等待這一天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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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民」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說的。
「巴比倫」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中華流亡民國」說的。

所以,埃及是神所恨之人的代表的集大成,埃及越敗亡,神所恨之人也越敗壞,從而巴比倫就隨之而倒塌。

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將會使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埃及民)永遠在福爾摩沙滅沒消失。
誰站在「埃及民」的一邊,即使是同情,就是與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為敵,最後都會如同「埃及民」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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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37.親屬涉及內線交易,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所得」均應追繳沒收

1 則留言:

ESIR 提到...

以下修改:
「不得上訴」改成「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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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狔們」可不要想去找什麼神父牧師「認罪」懺悔,就可得到赦免?也不要想說,還有一位在「天上」的父可以祈求原諒?每隻「牼牲」都如此,那這樣「我」的「審判」還有意義嗎?「奴僕並不大過主人,受差遣的也不大過差遣他的」!懂嗎?去哀哭切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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