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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3日 星期一

不厷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廝法從業人員

福爾摩沙11年5月23日
依據古蘭經第39章的記載:
39 : 48 他們生前所犯的罪惡,也將對他們顯現出來;他們生前所嘲笑的刑罰,將來臨他們。
39 : 49 人遭患難時,就祈禱我;一旦我把我的恩惠賞賜他,他便說:「我獲得這恩惠,只因我有特殊的知識罷了。」不然!那是一種試驗,但他們大半不知道。
39 : 50 在他們之前的人,確已說過這樣的話了;但他們所獲的財產,對於他們沒有裨益,
39 : 51 故他們已遭受自己所幹的罪惡的果報。這些人中不義的人們,將遭受自己所幹的罪惡的果報,他們絕不能逃避神譴。
39 : 52 難道他們還不知道嗎?安拉欲使誰的給養寬裕,就使他寬裕;欲使誰的給養窘迫,就使他窘迫。對於相信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蹟象。

狔們這些不厷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的廝法從業人員,不要怨恨「我」的判訣是不厷平又嚴厲,沒有給狔們什麼「改過自新」的贖罪機會。要知道:狔們的「贖罪試驗」早就已經結束!而且,「我」還給你們有時間贖罪,另外還有給狔們被判刑「輕罪」的機會!

懂嗎?要知道:
如果你們一直以來都是「厷平直義」的「朲」,
你們就是「我」喜愛的朲,
「我」絕對不會讓你們去偵辦和承審這些爭議又棘手的案例,
「我」會安排「其牠朲」去偵辦和承審,
讓他們有機會接受「試驗」。


凡是和這些不厷不義的廝法案例相似,全部適用類似的判訣。免得狔們不知道什麼是「下場」!還會「沾沾自喜」不長眼說:就法論法,相信禁得起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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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相關判訣,是不厷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廝法從業人員的「下場」:
案例一麵包法官李英豪的麵包司法正義
2008年12月4日,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掩飾扁家海外洗錢資訊,被控圖利、洩密等案,中華流亡民國台北地院上午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葉「欺上瞞下」、「違法亂紀」莫此為甚,依圖利等罪合併判他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合議庭在宣示判決後,並以葉被判重刑為由,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將葉盛茂還押台北看守所。

葉盛茂洩密圖利案,合議庭法官如下:
審判長李英豪:號稱第一位麵包師傅苦讀出身的法官。
受命法官曾正龍:曾經捐款救濟愛滋寶寶。
陪席法官楊臺清。(沒有什麼情資可以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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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的廝法官李英豪和曾正龍和楊臺清和相關檢察官必須被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誣告罪」判刑定讞入獄服刑。
B:如果本案相關廝法官李英豪和曾正龍和楊臺清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D:凡是有「參與」本案的檢調廝法從業人員,狔們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
E:凡是沒有按照前「A」項條文將相關的廝法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這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被淘汰的對样。
F: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案例二特偵八仙的莫須有行賄罪!
2008年12月12日,中華流亡民國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前總統陳水扁家洗錢案首波起訴,檢方認定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兒子及媳婦陳致中及黃睿靚夫婦等十四人,共同涉犯貪污、洗錢等罪,扁珍不法所得七億九千餘萬元,並匯往瑞士等海外隱匿,建請法院對陳水扁處「最嚴厲之制裁」,並追繳不法所得,檢方同時認為吳淑珍大肆干政,且貪婪成性搜括財物、陳致中夫婦未說明海外資產,均建請「從重量刑」。

嗆聲辦不好就下台又違反偵察不公開又濫權羈押相關的人士來取供的特偵組八仙檢察官如下:
陳雲南:史上最牛的發言人
周士榆:最了扁家人脈
林嚞慧:記得錢進錢出
李海龍:偵訊搜索主力
越方如:化解珍出難題
朱朝亮:日辦案晚打坐
沈明倫:提供法律意見
吳文忠:曾說被告『應該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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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的廝法特偵組檢察官陳雲南和周士榆和林嚞慧和李海龍和越方如和朱朝亮和沈明倫和吳文忠必須被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誣告罪」和「偽證罪」判刑定讞入獄服刑。
B:如果本案相關廝法特偵組檢察官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D:凡是沒有按照前「A」項條文將相關的特偵組檢察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這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被淘汰的對样。
E: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案例三三個不敢具名的高等法院法官黃水通分身的廢紙新聞稿
2009年1月7日,中華流亡民國高等法院駁回前總統陳水扁律師提出的停止收押抗告,同時也表示裁定再度收押的法官無需迴避審判。 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說,中華流亡民國檢察官有聲請羈押被告的權限。高等法院合議庭的三個未具名的法官以,第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第二,被告有逃亡之虞,的理由裁示停止收押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也就是說啦,這三個不敢具名的黃水通分身,如果你們被中華流亡民國的檢察官以十年以上的重罪量刑起訴,不管你們什麼有理由,反正你們就是:第一,犯罪嫌疑重大,第二,有逃亡之虞,說不一定你們應該可以在未經三審判刑確定下,被關押個二十年!

相關案例:
新增:27.高院以「海外款未全匯回」裁定繼續羈押2個月
新增:30.移審最高法院期間,高院審議繼續延押三個月
被「巴比倫王」籠囚的「以色列少壯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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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的高等法院廝法官,以及後續同樣是裁定繼續羈押的廝法官必須被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誣告罪」判刑定讞入獄服刑。
B:如果本案相關的高等法院廝法官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D:凡是沒有按照前「A」項條文將相關的廝法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這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被淘汰的對样。
E: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案例四蔡守訓乙宣判宋公使錢蔡守訓甲無期徒刑
2009年9月11日。中華流亡民國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所涉洗錢等案,認定扁、珍在國務機要費等案中收賄、貪污、洗錢,不法所得六億八千多萬元,其中三億多元匯往海外隱匿,扁、珍都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扁、珍分別罰金兩億、三億;扁的兒子陳致中夫婦各被判刑兩年六個月、一年八個月,各罰金一億五千萬;扁家僅扁媳黃睿靚緩刑五年,但她須另付緩刑處分金兩億。

本案合議庭司法從業人員如下:
審判長蔡守訓:42歲,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34期。已婚,曾擔任過小學老師。內心柔軟曾經為邱小妹落淚。依據大水庫和宋公使錢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
受命法官徐千惠:33歲,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40期。未婚。平面媒體爆料,工作繁忙、沒空談戀愛,求助婚友社。
陪席法官吳定亞:36歲,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司法官訓練所38期。已婚。平面媒體爆料,帥過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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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的廝法官蔡守訓和徐千惠和吳定亞和相關檢察官必須被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誣告罪」判刑定讞入獄服刑。
B:如果本案相關廝法官蔡守訓和徐千惠和吳定亞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D:凡是有「參與」本案的檢調廝法從業人員,狔們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
E:凡是沒有按照前「A」項條文將相關的廝法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這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被淘汰的對样。
F: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案例五有關二審扁家與陳敏薰偽證一案
2010年2月3日。中華流亡民國高等法院二審宣判:
吳淑珍 9個月
陳致中 3個月
陳幸妤 3個月
趙建銘 3個月
陳敏薰 8個月

本案中華流亡民國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如下:
某A法官
某B法官
某C法官

審理本案的中華流亡民國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似有不同裁判見解,如果其中有法官是堅持「證人有不自證己罪權利」、檢察官「作證效力有瑕疵」、「不構成偽證罪」,但經合議後不被採納。

該法官所做出的堅持公平裁判,歸由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的報酬處置。
特此述明。

相關案例:
偽證罪/陳聰明陳雲南認罪/法官認難能可貴
扁家偽證案合議庭司法從業人員如下:
審判長:陳興邦。50多歲,司法官22期結業。審案細膩、剛正,又不失幽默。陳敏薰於偽證案開庭時喊冤稱:「清白對我是很重要的啊!」陳回說:「那是妳說的,如果最後沒有(清白)呢?誰敢打包票一定贏?」 後來,陳興邦為和緩氣氛,還勸陳敏薰不要太激動,「妳表現得都很高雅。」陳興邦並轉頭跟受命法官沈君玲說:「學習一下。」引起全場爆笑。
受命法官:沈君玲。約30多歲,畢業於政大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33期結業。同事都知道她辦案細膩如柯南。
陪席法官:李家慧。積極參與,也全心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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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訣如下:
A:本案除去堅持公平裁判的「秲法官」以外的相關廝法官,必須被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和「誣告罪」和「加重誹謗罪」判刑定讞入獄服刑或賠償當事人。
B:如果本案相關廝法官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或賠償,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D:凡是有「參與」本案的檢調廝法從業人員,狔們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
E:凡是沒有按照前「A」項條文將相關的廝法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這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被淘汰的對样。
F: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案例六有關於「討價還價」的扁案二審判決
福爾摩沙10年(2010年)6月11日。扁案二審判決內容包括,前總統陳水扁20年有期徒刑、罰金1.7億元、褫奪公權10年;前總統夫人吳淑珍20年有期徒刑、罰金2億、褫奪公權10年;陳水扁之子陳致中1年2個月有期徒刑、罰金3000萬;陳水扁媳婦黃睿靚1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罰金2000萬;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11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總統府辦公室前主任林德訓12年6個月有期徒刑;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1年2個月有期徒刑、減刑7個月、緩刑2年;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特助蔡銘哲1年7個月有期徒刑;竹科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2年有期徒刑;力麒負責人郭銓慶免刑。

審判長鄧振球:老兵之子,曾任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新竹地院法官,2000年升任高等法官,審理王令麟購地弊案,曾毫不客氣的認為檢方押人理由不足,駁回抗告...
受命法官彭幸鳴:為人親切、隨和、風趣...有「俠女法官」美名,同事稱讚她「非藍非綠而是花」....
陪席法官潘翠雪:打擊黑金主力,審案細心,嫉惡如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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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的廝法官鄧振球和彭幸鳴和潘翠雪和相關檢察官必須被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誣告罪」判刑定讞入獄服刑。
B:如果本案相關廝法官鄧振球和彭幸鳴和潘翠雪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D:凡是有「參與」本案的檢調廝法從業人員,狔們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
E:凡是沒有按照前「A」項條文將相關的廝法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這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被淘汰的對样。
F: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案例七輕摑耳光1下+拘役30天=重打屁股108下=賠30萬
福爾摩沙10年8月4日。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不滿國民黨立委李慶華罵她「沒家教」、「潑婦罵街」,怒甩李耳光,經李慶華求償,中華流亡民國台北地院認為邱議瑩所為,已使李慶華難堪、羞辱,昨判她賠李慶華卅萬元,仍可上訴。至於刑事部分,邱議瑩已遭判拘役卅天,可易科罰金三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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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民事和刑事廝法官以「不實判訣」使邱議瑩「難堪、羞辱」,狔們必須賠償邱議瑩相等的「罰金」。
B:如果狔們沒有在「有生之年」履行完成上述判訣,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效力工具」。
D: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案例八新增:35.有關合法仲介購地和行賄未遂,三審分別判刑11年和8年定讞
福爾摩沙10年11月11日。扁家四大案,中華流亡民國最高法院11日終結,龍潭購地案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處有期徒刑11年三審定讞,各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陳敏薰人事案,扁珍2人維持原判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由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合併執行刑期。另外,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以及在國外洗錢包括陳致中夫婦被控洗錢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這項判決,光是龍潭案就足以讓扁珍入監服刑,陳水扁目前仍羈押在台北看守所。

本案合議庭為中華流亡民國最高法院刑五庭
審判長: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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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訣如下:
A:本案相關的廝法官謝俊雄和陳世雄和魏新和,和徐文亮和吳信銘和相關檢察官必須被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誣告罪」判刑定讞入獄服刑。
B:如果本案相關廝法從業人員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C: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D:凡是有「參與」本案的檢調廝法從業人員,狔們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
E:凡是沒有按照前「A」項條文將相關的廝法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這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被淘汰的對样。
F: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案例九提醒告知瑞士聯邦檢察署
福爾摩沙10年12月14日。
OAG表示,他們自2008年1月針對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及媳婦黃睿靚涉嫌洗錢案,展開刑事調查程序。陳水扁夫婦最近因貪污罪被台灣法院共判處19年徒刑。

聲明強調,瑞士的行動再度證明了瑞士決心打擊利用金融中心達到犯罪目的之徒,並願意將源自犯罪的資產返還給正當所有者。

OAG指出,由於台灣最高檢察署與OAG間的密切及有效合作,陳水扁部分存在瑞士的犯罪所得已返還給台灣當局,沒有任何一方對返還程序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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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強調一次:
限你們在下次的福爾摩沙國會選舉之前,將所有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中國國民黨(埃及民)的已經卸任或現任的官員及其親屬在瑞士的資產一一展開有關金融洗錢犯罪的刑事調查,彙整條列清楚後,先發函給中華流亡民國的調查局,再要求中華流亡民國最高檢察署展開協助調查。
如果你們在這個期限之前,沒有做到,那你們就是「不公不義」。你們將會遭受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所定的今世和後世的嚴厲懲罰。

案例十中華流亡民國「私法」案例:一二審無罪/更審逆轉重判八年
案例十一訴請「埃及民」的「血肉黨產」賠償道歉,228受難者家屬二審敗訴
案例十二中華流亡民國「廝法」案例:金溥聰告鍾年晃/一審勝訴
案例十三中華流亡民國「廝法」案例:蘇治芬無罪/審判長吳福森不認同
案例十四新增:37.親屬涉及內線交易,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所得」均應追繳沒收
案例十五中華流亡民國廝法案例:吳鴻章和曾淑華的「洩密案」/葉盛茂判2年半定讞

案例十六十名「被淘汰」的「稗子」大法官
福爾摩沙11年5月24日。
第六六五號解釋 未止息爭議
這件釋憲案從提出至釋憲結果出爐歷經九個月,但並未因此止息爭議,尤其是重罪羈押部分,有四位大法官主張違憲,並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對第六六五號解釋合憲提出具法理深度及措辭嚴厲的批判。

大法官會議就北院併案換法官審理做「合憲」解釋,在重罪羈押部分,大法官做「合憲性限縮解釋」,即日後法官不能僅因被告涉犯重罪而羈押,必須包含有無「犯嫌重大、逃亡、滅證、偽證或串證之虞」時才能收押。但法界人士指出,扁無法因重罪羈押要件限縮而獲釋,因一、二審裁定押扁理由,除了重罪羈押,還包括逃亡、串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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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的四名大法官許玉秀和林子儀和許宗力和李震山。你們「當用足重公道的法碼,足量公道的量器。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得以長久。」
B:其牠十名投贊成票的大法官,狔們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下輩子狔們會到「無底深坑」效力。沒有什麼可解釋。
C:還有一名沒有意見的「投機大法官」,現在「我」不淘汰你,「以後」你同樣還是會接受「試驗」!這是給你的提醒告知。
D: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以上相關的不厷不義的廝法從業人員,狔們不相信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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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民」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說的。
「巴比倫」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中華流亡民國」說的。


所以,埃及是神所恨之人的代表的集大成,埃及越敗亡,神所恨之人也越敗壞,從而巴比倫就隨之而倒塌。

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將會使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埃及民)永遠在福爾摩沙滅沒消失。
誰站在「埃及民」的一邊,即使是同情,就是與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為敵,最後都會如同「埃及民」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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