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穆薩真理國國徽旗(National Emblem and Flag of Formosa)

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再次提醒: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Ⅰ: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 2 章 領土
a.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對照兩條文:日本雖然放棄福爾摩沙、澎湖。但還差承認福爾摩沙獨立。

英文原版:
CHAPTER II TERRITORY,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福澎,如何手中還有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福爾摩沙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福爾摩沙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福爾摩沙和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延伸閱讀:
《舊金山和平條約》漢譯文(民間版)雲程 譯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七章「最後條款」

◎Ⅱ:「中華流亡民國」憲法
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所謂的「固有之疆域」,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的前身「中華流亡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其中,並沒有台澎金馬羅列在內!「中華流亡民國」憲草是在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並在同年5月5日公布。
是時,福爾摩沙和澎湖屬於日本領土,而金門馬祖則確屬福建管轄。
這個「中華流亡民國」領土現狀是:金門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

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的金門和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不屬於福爾摩沙和澎湖。金門和馬祖有住民自決的權利。他們必須思考和抉擇是要歸屬於中國(ROC或PRC)的一部份,或是要成為福爾摩沙的一部份。這是他們的權利。

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不屬於「中華流亡民國」的領土。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Ⅲ:麻豆協約◎福爾摩沙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1635年11月23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長官普特曼斯對麻豆社發動討伐戰爭,報復1629年麻豆社擊殺63名荷蘭士兵的行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調派500名白人士兵聯合400到500名新港社戰士,對麻豆社進行討伐掃蕩。戰事結果,麻豆社26人死亡,全村遭焚燬。雙方在1635年12月18日簽訂和平協約。麻豆協約簽訂後,陸續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協約為藍本,主動表示歸順加入荷蘭聯邦議會,完成主權讓渡歸由荷蘭聯邦議會管轄。

第一條:
我們Tavoris,Tancksuij,Tilulogh和Tidaros,代表全體我們麻豆村民並以其名義,承諾將我們慣於懸掛誇耀的、我們所有收藏被屠殺的荷蘭人頭及其他骸骨,由全村每個村民手中收集起來,然後即刻呈交到新港給牧師Junius,包括所有毛瑟槍或其他火器,還有軍服,及其他自行在我們這裡搜出的諸如此類物品。


第二條:
我們以活椰子與檳榔樹苗種種入土中,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傳自我們先人、以及當前我們已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佔有的,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即東至山、西至海和南北方之轄地,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應繼承的,或者在此透過佔有,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


由此麻豆協約可知,荷蘭東印度公司承認福爾摩沙原住民擁有主權,並且雙方簽下主權讓渡和約。後來的荷鄭協約,明鄭降清協約,馬關條約,舊金山和約,所依據的福爾摩沙主權讓渡,都應該是源出於此!
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所放棄的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統治主權,必須歸還的對方是福爾摩沙人民!

到目前為止,非原住民福爾摩沙人的基因結構的科學研究資料是:
85%的福爾摩沙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母系血緣有
47%屬於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的族群,
48%屬於亞洲大陸,
5%屬於日本的母系血緣。
父系血緣有
41%來自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族群,
59%的父系血緣來自亞洲大陸。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延伸閱讀:
麻豆協約◎福爾摩沙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
台灣史與基因比對呈現的「台灣人圖像」

◎Ⅳ: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與中國無關
蒙古的歷史觀點
他們認為:蒙古(Mongolia)從來都不是中國(China)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他們從來不認為忽必烈,成吉思汗是中國人(Chinese),也從來不認為元朝是中國的朝代。
他們認為:元朝明明是蒙古國的朝代。在他們看來,→說成吉思汗是中國的中國人,跟說孔子是韓國的韓國人一樣可恥。

他們還認為:滿清(Manchuria)也不是中國,滿清滅亡了中國!這麽一來,蒙古就從來跟中國沒有關係了。他們認為中國曾經滅過兩次國。

他們連西藏也不認為是中國的。

他們的歷史是:他們是蒙古人,是偉大的成吉思汗的子孫。→蒙古國曾經滅亡中國,百多年之後又被中國人趕走。後來,滿洲國又滅亡了中國,蒙古國成為了滿洲國的附屬國。滿清被中國人推翻之後,令人奇怪的是,→中國人憑借自己眾多的人口,反過來侵占了滿洲國的領土。後來又陸續侵占了蒙古國的內蒙古和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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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是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了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與中國(ROC或PRC)無關。

延伸閱讀:
外蒙古人從小學習的歷史
Wikipedia:Mongolia

◎Ⅴ: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sovereignty)行使統治行為,必定會產生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等等法律(lawmaking authority),因此就會產生統治主權(sovereign)。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台灣)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Ⅵ: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即使美國想要合併福爾摩沙成為一州,美國還是要經過日本的簽字承認,補足在舊金山和約中未簽寫的:「將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割讓給美國」。

也就是說,基本上「福爾摩沙建國」和「福爾摩沙成為美國的一州」都是在相同的法律要件基礎上:都是要經過日本國承認。

美國聯邦法院無法代理日本國簽寫:「將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割讓給美國」或「承認朝鮮獨立」。

同理:
美國聯邦法院也無法代理日本國簽寫:「將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割讓給美國」或「承認福爾摩沙獨立」。

再次提醒: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延伸閱讀:
如同廢紙的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日本戰後對亞洲各國的戰爭賠款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一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二
錫安,甦醒,甦醒!

9 則留言:

ESIR 提到...

台灣(大員)原本還只是台南地區的一個小海灣。而且還只是西拉雅族的語詞。
另一個代表台灣的名稱是北部的雞籠(這個名稱的來源是馬賽族的語詞),如果荷蘭人先在雞籠建城堡,現在的台灣應該會稱為是雞籠。現在的我愛台灣變成我愛基隆。XD

大員(Taioan)和雞籠(Quelang)都是漢HOLO語音譯和荷音譯的名稱。西班牙人稱呼雞籠為「至聖三位一體」(La Santisima Trinidad)。

另一個以日本的稱呼來看,日本古籍稱台灣為高砂島,高砂島的稱呼可能源自於打狗(也就是現在的高雄,這是馬卡道族的語詞)

最早稱呼台灣整島的名字,就是福爾摩沙,既沒有個別地名,也沒有分哪個語族)這個名字的意思就是美麗的。

另外古漢籍的稱呼夷洲,流球,東夷..不知確切稱呼何地?即使是稱呼台灣這個島,也是以夷番(不同於支那大陸人)的居住地來稱呼台灣。

既然可以用漢音譯,為何不能用拉丁音譯?想不出稱呼為美麗的島國,有什麼會挑起族群之間的衝突。

說什麼大台灣主義排除外島?稱澎湖群島(90個大小島嶼)是不是大澎湖主義?稱馬祖是不是大馬祖主義?稱金門是不是大金門主義?其他周邊的小小島的住民要不要靠夭呢?

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的金門和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不屬於福爾摩沙和澎湖。
金門和馬祖有住民自決的權利。他們必須思考和抉擇是要歸屬於中國(ROC或PRC)的一部份,或是要成為福爾摩沙的一部份。這是他們的權利。

福爾摩沙人和澎湖人,也曾經幫他們守衛過家園,在戰場上陣亡。福爾摩沙人和澎湖人並沒有對不起他們。

ESIR 提到...

元明時代在澎湖設置巡檢司(縣衙門下的一個小哨兵單位),只要是防止澎湖變成海盜的基地,危害CHINA的沿海。而且設置期間也極為短暫,反倒是沒有設置,放任不管的期間更長。紅毛番荷蘭東印度公司有效統治佔領澎湖群島的時間還更久。

荷蘭東印度公司兩次輕易佔領澎湖群島後,不斷侵擾打劫明國沿海,明國當荷蘭紅毛番就是海盜,所以在西元1604年和1624年兩次出兵澎湖趕走荷蘭人。這種英勇驅趕紅毛番事蹟被大中國主義歷史學家和教科書拿來大書特書,然後到此為止,不再提起,好像澎湖群島從此在CHINA的管轄之下?

事實上,依據東印度公司的文獻報告,後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1630年12月8日從福爾摩沙大員出發再度前往澎湖,結果根本就像是沒人管理的廢墟,只有窮苦的漁民。之後澎湖群島都是荷蘭人統治的一部份,是東印度公司大型商船停靠的基地,並派有重兵防守,防止海盜侵擾。一直到西元1661年起鄭成功開始渡海攻打福爾摩沙的荷蘭人為止。

照這麼說來,荷蘭人也可以聲稱福爾摩沙(台灣)是荷蘭的一部份?

ESIR 提到...

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想要建國成一個獨立的國家,會有三道關卡:

第一:將中華流亡民國的代管政權正名制憲改成福爾摩沙。
第二:從以美國為首的舊金山和約戰勝國手中,拿回日本放棄的「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第三:主動宣布建國獨立,並且獲得日本國的承認。

ESIR 提到...

別以為你們可以選擇當基督徒或伊斯蘭教徒,就有作惡說謊的權利。

簡單啦,那個自稱是虔誠基督徒的中華流亡民國監察院長王聖人,還有那個是穆斯林的中華流亡民國立法委員丁守中。

請問:中華流亡民國有沒有福爾摩沙的主權?
A:有。
B:沒有。

ESIR 提到...

依據古蘭經第57章的記載:
In the name of Allah, the Compassionate, the Merciful.
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

001
天地萬物,都讚頌安拉超絕萬物,祂確是萬能的,確是至睿的。
002
天地的國權,歸祂所有;祂能使人生,能使人死;祂對於萬事,是全能的。
005
天地的國權,歸祂所有;萬事只歸於安拉。

010
你們怎麼不為安拉而施捨呢?天地的遺產,只是安拉的。你們中在勝利之前施捨而且參戰者,與在勝利之後施捨而且參戰者,不是平等的,前者比後者品級更高。安拉以最優的報酬應許每派人,安拉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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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也就是安拉所分別應許報酬的是:勝利之前,和勝利之後。

ESIR 提到...

如果有人引新約聖經:凱撒的物件歸凱撒,上帝的物件歸上帝。

沒錯啊。歸凱撒的羅馬帝國已經滅亡。

ESIR 提到...

再次提醒: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即使美國想要合併福爾摩沙成為一州,美國還是要經過日本的簽字承認,補足在舊金山和約中未簽寫的:「將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割讓給美國」。

也就是說,基本上「福爾摩沙建國」和「福爾摩沙成為美國的一州」都是在相同的法律要件基礎上:都是要經過日本國承認。

美國聯邦法院無法代理日本國簽寫:「將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割讓給美國」或「承認朝鮮獨立」。

同理:
美國聯邦法院也無法代理日本國簽寫:「將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割讓給美國」或「承認福爾摩沙獨立」。

ESIR 提到...

再次提醒: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福獨與中華流亡民國(ROC IN EXILE)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大陸人民共和國或內地人民共和國無關。

說台灣獨立,原意是「台南地區」獨立。

ESIR 提到...

類似這種戰爭期間會發生「單方的宣言公告的內容都是可以變更」的情況是常見的。

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原本和德意志帝國敵對的協約軍聯的俄羅斯帝國,因為國內發生革命政變,而在戰爭還沒結束前,他們就和德意志帝國另外簽訂條約退出以英法美為主的協約軍聯。

同理,在第二次大戰還沒結束之前,任何單方面的宣言或盟約或協議等等,對敵對的另一方並沒有限制約束和必須確實履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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