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穆薩真理國國徽旗(National Emblem and Flag of Formosa)

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麻豆協約◎福爾摩沙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1635年11月23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長官普特曼斯對麻豆社發動討伐戰爭,報復1629年麻豆社擊殺60餘名荷蘭士兵的行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調派500名白人士兵聯合400到500名新港社戰士,對麻豆社進行討伐掃蕩。戰事結果,麻豆社26人死亡,全村遭焚燬。雙方在1635年12月18日簽訂和平協約。麻豆協約簽訂後,陸續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協約為藍本,主動表示歸順加入荷蘭聯邦議會,完成主權讓渡歸由荷蘭聯邦議會管轄。麻豆協約條文如下

長官Hans Putmans及大員的熱蘭遮城議會,代表荷蘭特許東印度公司為一方與大麻豆社村全權代表首領們,代表全體村人為另一方簽訂協約。

第一條:
我們Tavoris,Tancksuij,Tilulogh和Tidaros,代表全體我們麻豆村民並以其名義,承諾將我們慣於懸掛誇耀的、我們所有收藏被屠殺的荷蘭人頭及其他骸骨,由全村每個村民手中收集起來,然後即刻呈交到新港給牧師Junius,包括所有毛瑟槍或其他火器,還有軍服,及其他自行在我們這裡搜出的諸如此類物品。


第二條:
我們以活椰子與檳榔樹苗種種入土中,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傳自我們先人、以及當前我們已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佔有的,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即東至山、西至海和南北方之轄地,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應繼承的,或者在此透過佔有,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


第三條:
今後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與荷蘭人及其聯盟或盟友發動戰事,相反的,對上述可敬的聯邦議會認可、尊敬、服從,視為我們的庇護者,我們欣喜、自願臣服在她之下,為此目的,並且使一切因此更有秩序的運作。我們承諾在所有的事務上順從並跟隨那四位首領(長官會從我們長老所委任並開列的雙倍名額名單中遴選出來)公平的指揮、命令和指令。又承諾,持續在我們四所主要教堂中以三個月一輪為期,懸掛親王旗:於其中一所,若有顯然大事發生,首領們和村中長老需要集合時,便在此處舉行。


第四條:
若長官與一些其他村落或本島居民發生戰事,我們隨時願意並做好準備,以隨荷蘭人參戰並集結增援,反之荷蘭人也(當戰爭是合理發動,並且本身就長官的認知決定採取時)在公司體制限度內,應遵守對我們盡可能公正的支援和幫助。


第五條:
我們對於所有在魍港或其他地方燒石灰的、在平原上為了交易鹿皮或其他商品而活動,帶來必需品的漢人,不加以阻礙或加諸負擔,從這裡到他們生活的其他地方,應該准許他們完全自由重複通行,而不得將漢人強盜、逃亡的荷蘭人或荷人的奴隸,加以收留或提供住宿,而相反的要即刻根據發佈的緝捕令,自行將其交出,或者自行壓送城中。


第六條:
當我們被持親王權杖的法庭人員要求特定個人,或者一個以上的人出面,立即到新港或城中(以回答某些問題或其他要求)出庭應訊,即應親身應訊並服從。

第七條:
也是最新的一點,對我們所認識到犯下屠殺荷蘭人的罪責,每年的贖罪日,應送雄、雌兩隻大豬到城堡給長官,同時在可敬的先生尊前為保持友誼,我們再度對四支親王旗,至上崇高敬意。


1635年12月18日於熱蘭遮城:簽名Hans Putmans

由此麻豆協約可知,荷蘭東印度公司承認福爾摩沙原住民擁有主權,並且雙方簽下主權讓渡和約。後來的荷鄭協約,明鄭降清協約,馬關條約,舊金山和約,所依據的福爾摩沙主權讓渡,都應該是源出於此!美國依據舊金山和約所握有的福爾摩沙統治主權,必須歸還的對方是福爾摩沙人民!

註1:條約內容引自「荷蘭時代台灣社會,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的歷程」。作者:鄭維中。出版社:前衛。2004年版。
註2:親王指的是荷蘭奧蘭治親王威廉(William of Orange)又被稱為沉默的威廉(William the Silent)。奧倫治親王(Prince of Orange)領導低地國人民反抗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的暴政,反抗軍所使用的旗幟是來自奧倫治親王紋章的橙、白、藍三色(Oranje Wit Blauw),這面旗又稱為「親王旗」(Prinsenvlag)。「親王旗」條紋數目可以有三、六或者九,也有呈輻射狀的設計。直至十六世紀末前,用色及樣式並無一致標準。在1630年後,橙色條紋逐漸被紅色所取代,而藍色也加深了。(引自維基百科
荷蘭簡史:荷蘭由17個隸屬西班牙統治的行省組成,範圍包括了今日的比利時與荷蘭。路德的思想很早就進入了荷蘭,瓦勒度派、門諾派、共同生活弟兄會、神秘主義、人文主義、和加爾文等新教各派,都在這裡得到發展。1555年查理五世退位,將西班牙、荷蘭及義大利境內西班牙屬地的統治權,授與其子腓力二世。腓力二世為了要使荷蘭與西班牙在政治與宗教上齊一,不僅將實權交給以紅衣主教格蘭維拉(Granvella)為首的樞密院,並且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荷蘭執行消滅異端的任務。此舉引起貴族與中產階級大為不滿,武裝起義由此爆發。率領起義的是奧蘭治親王威廉(William of Orange)又被稱為沉默的威廉(William the Silent)。1572年,起義軍奪得布利爾省(Brill),荷蘭主要的大城如西蘭(Zealand),弗立斯蘭(Friesland)以及烏特勒支(Utrecht)紛紛響應。經過了長期的交戰,荷蘭北部七省終於在1581年成立了省會聯邦(United Provinces)。1609年,戰事結束,荷蘭邦聯獲得自主權,並於1648年,獲得西班牙承認其獨立。

在此革命期間,加爾文派的教會亦逐漸在荷蘭成形。他們採用長老制度,海德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和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1571年,全國總議會在荷蘭境外的艾姆頓(Emden)舉行。1573年,奧蘭治的威廉接受了加爾文主義。因著通商貿易的精神,以及在獨立過程中對鄰國援助之需要,荷蘭的抗議宗對於各種不同的新教信仰極為寬容。他們允許天主教徒自由居住與謀生,允許重浸派信徒公開聚集,使得荷蘭成宗教逼迫之人的避難之處。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台灣應以「建國」取代「獨立」訴求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七章「最後條款」
美國CIA對台灣的簡介
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

6 則留言:

ESIR 提到...

荷蘭東印度公司以1635年麻豆協約(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6073527.html)為範本,很正式而且很認真很注重的一一和當時福島原住民部社簽約,而且務必公告貼出。荷蘭東印度公司如此大費周章,想必這份和約的合法效力,必定是相當足夠。可惜,現在的福爾摩沙島民的後代子孫,好像一點都不重視。當初我也是看過就算了。

後來,突然又想起幾乎同時佔領福爾摩沙的西班牙,他們並沒有如此做,而是直接用命名的方式來佔領,現在台灣東北方的三貂角就是這樣而來的。然後我才恍然大悟,這是因為那時候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正在和西班牙進行獨立戰爭,當時的荷蘭(尼德蘭)是不被羅馬教廷承認的新教國家,也只有英格蘭王國承認荷蘭是個國家。
如何合法佔領福爾摩沙,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的法務人員必定是相當的慎重。

西班牙就沒有這種困擾,因為西班牙國王是羅馬教廷膏冕祝聖過的。只要命名佔領就可以了。而且西元1626年5月11日命名聖地牙哥(三貂角),這種宣示擁有福爾摩沙北部統治主權的儀式,比荷蘭東印度公司的1635年還早。

這也就是說,福爾摩沙主權的產生正好符合法國法學家金博丹(Jean Bodin)的兩種定義:主權是由神授或是由自然法而來。對福爾摩沙而言前者是西班牙,後者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後來,荷蘭在1642年驅離西班牙,此時歐洲正在進行30年宗教戰爭期間。1648年,30年宗教戰爭結束,歐洲各國簽訂威斯特發里和約,荷蘭才正式成為被承認的獨立國家。

以現在的國際法套用來說明荷蘭時代的福爾摩沙主權地位,就好像說20年前在台灣騎機車沒戴安全帽是違法的,這有點奇怪。當時荷蘭東印度公司當然也沒有國際公法可以依循,唯一可以參考依循的就是格勞秀斯的自然法理。

ESIR 提到...

歹勢。西班牙是在西元1626年5月16日,在聖救主城(現今基隆和平島)由道明會神父見證下,舉行佔領典禮。
離5月11日只差6天,就佔領福爾摩沙北部,可見君權神授的國家真好命。XD

ESIR 提到...

荷蘭東印度公司跟福島南島原住民所簽訂的條約,主要是參照歐洲自日耳曼蠻族入侵之後到中古世紀以來的封建制度,而在當時的福島並沒有這種制度。反倒福島的制度比較像民主制度,正確說應該是原始部族的習慣,由部社內的家族首領或長老來召開部社會議。

荷蘭東印度公司將歐洲的封建制度套用在福島實施,這是當時荷蘭人所能想到的統治方式。而且,也和當時歐洲大陸實施的制度差不多。甚至荷蘭本國的民主風氣和接受包容各種新興的學說和改革教派,比起其他歐洲的羅馬天主教封建國家,諸如西班牙、法蘭西,荷蘭還更為開放。當然以現在的眼光看來,荷蘭時代的統治制度,相當落伍而且可能不公平。但是比照當時同時期全球各地的統治方式,會發現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台灣)施行的統治制度,是相當先進而且是較民主開放的制度,而且荷蘭東印度公司不斷的做出修正以符合實際情況的需要,他們也是在不斷的改進和學習。

如何評斷荷蘭時代的統治制度的好或壞,必須把自己設想是生活在當時的人。而且最重要的一件事:我們要忘了所有以前在歷史課本中學到的那些大中國主義自大又自卑的廢渣。

ESIR 提到...

荷蘭東印度公司跟福島南島原住民所簽訂的條約,主要是參照歐洲自日耳曼蠻族入侵之後到中古世紀以來的封建制度,而在當時的福島並沒有這種制度。反倒福島的制度比較像民主制度,正確說應該是原始部族的習慣,由部社內的家族首領或長老來召開部社會議。

荷蘭東印度公司將歐洲的封建制度套用在福島實施,這是當時荷蘭人所能想到的統治方式。而且,也和當時歐洲大陸實施的制度差不多。甚至荷蘭本國的民主風氣和接受包容各種新興的學說和改革教派,比起其他歐洲的羅馬天主教封建國家,諸如西班牙、法蘭西,荷蘭還更為開放。當然以現在的眼光看來,荷蘭時代的統治制度,相當落伍而且可能不公平。但是比照當時同時期全球各地的統治方式,會發現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台灣)施行的統治制度,是相當先進而且是較民主開放的制度,而且荷蘭東印度公司不斷的做出修正以符合實際情況的需要,他們也是在不斷的改進和學習。

如何評斷荷蘭時代的統治制度的好或壞,必須把自己設想是生活在當時的人。而且最重要的一件事:我們要忘了所有以前在歷史課本中學到的那些大中國主義自大又自卑的廢渣。

ESIR 提到...

16世紀晚期到17世紀初期,福爾摩沙的歷史命運有以下幾種可能的選擇:
A:繼續維持與鄰國不相往來,島嶼上的南島原住民繼續過著游獵火耕的原始生活,彼此為著領地地盤,相互馘首燒殺。

B:成為支那海盜和日本浪人倭寇的賊窟。對這些以搶劫和走私為生的武力盜匪,福島的原住民是無力抵禦的。1560年代,支那海盜林道乾先以澎湖為基地打劫支那沿海,後來被明國軍隊趕走,打狗為基地,殺滅打狗社的馬卡道部社的福島人,打狗社的馬卡道人因此被迫大規模遷移到阿猴(屏東)。後來林道乾在支那沿海太過囂張無惡不做,遭到明國軍隊追剿直搗賊窟。林道乾一幫海盜才離開福爾摩沙。接著是以旅居日本的支那走私海盜集團,以李旦為首,手下有顏思齊、鄭芝龍等人,他們也是以福島為走私基地。而且已經開始囤墾。

C:日本德川幕府。日本一直對高砂島,也就是福爾摩沙島一直很有興趣。還曾經派軍隊企圖征服,但是途中被颱風給阻斷,幾乎全軍覆滅。但是日本還是對佔有高砂島一直念念不忘。但是日本德川幕府已經開始醞釀要實施鎖國政策。

D:剛開始在東印度群島活躍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此時在歐洲和西班牙打獨立戰爭,是一個剛剛新興的國家。荷蘭東印度公司已經在東印度群島與葡萄牙爭奪香料的壟斷貿易,開始積極打開與支那和日本的貿易管道。

E:已經在馬尼拉殖民的西班牙。西班牙已經洗劫過大西洋中南美洲的西印度群島,為了攫取大量的黃金,不惜殘殺當地的原住民。不過在太平洋,西班牙和荷蘭一樣主要是要收刮東印度群島的香料,支那的絲綢瓷器,以及和日本貿易。

F:支那大陸的明國。這種可能性不大,因為明國軍隊到後來連海盜都沒辦法應付,而且還要跟北方強大的清國韃靼人打戰,自身難保。

結果,神佑福爾摩沙!

ESIR 提到...

台灣第一個本土政權:大肚王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dec/22/today-o1.htm
由於平埔族沒有自己的文字,所以世人對「大肚王國」所知不多。一九九○年代研究台灣歷史的學者們重讀荷蘭的檔案,終於讓我們對這個王國有較深的了解。根據由荷蘭東印度公司資料編撰的《熱蘭遮城日誌》及蘇格蘭人David Wright的記載,一六三○年代在台灣中部曾出現一跨族群的領導者,外文資料稱其為King of Middag(大肚王)。另據《巴達維亞日記》的記載,在Patientie溪(大甲溪)之南曾有位跨族的領袖叫Quata Ong(柯大王),統領中部地區十八個社。經考證,Quata為福佬語的「番仔」,Ong則為「王」。據翁佳音的考證,King of Middag應該就是 Quata Ong。這位大肚王或柯大王可能是拍瀑拉族(Papora)的族長。清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年)巡台御史黃叔璥寫了一本《台海使槎錄》,書中說:「大肚山形,遠望如百雉高城,昔有番長名大眉」,這裡所說的番長即是「大肚王」。雖然華人對「大肚王國」所知不多,但大肚王在當時可是國際知名的,因為荷蘭人稱他為Keizer van Middag,英國人稱之為King of Middag,德國人稱之為Keiser von Mittag,福佬人稱之為Quata Ong,而原住民則稱之為Lelien,意思是白晝之王或太陽王。Middag王外出時會有一兩位隨行者,他不允許基督徒住在他轄區,以及任何一位通譯學習王及其人民的語言,僅准許他們通行而已。

根據中村孝志和許賢瑤以及翁佳音的研究,「大肚王國」統治的範圍除了拍瀑拉族的Sada(沙轆,今之沙鹿)、Boedor(水裡,今之龍井)、Derdonsel、Goema(牛罵,今之清水)及Middag(大肚)等社群外,還有巴布薩(Babuza)、洪雅(Hoanya)、巴則海(Pazehhe)及道卡斯(Taokas)等平埔族的社群。Middag是其中最大且最好的社,也是王國首府。王國的轄區在現今大肚溪以北、大甲溪以南的台中沙鹿、梧棲和清水一帶,即台中、彰化、南投一帶。

荷蘭人在一六三八年就知道台灣中部有個大肚王,但因拍瀑拉是一強大的族群,對荷蘭人的反抗相當頑強而激烈,故荷蘭人無法順利地由南往北拓展。一六四四年九月荷蘭上尉 Piter Boon 奉命率兵遠征基隆、淡水,因遭遇拍瀑拉族的強烈反擊而未果。一六四五年一月Piter Boon再度率兵前往征戰,Quata Ong不敵,乃在van Breen牧師的居中協調下臣服於荷蘭東印度公司。同年四月七日荷人召開南部的地方會議,Quata Ong也前往,與東印度公司訂約,表示臣服。大肚王國自此進入半獨立狀態,直到西元一六六二年荷人離台為止。

鄭成功打敗荷蘭後,鄭氏王朝對平埔族的剝削程度比荷蘭人嚴苛激烈,驅使奴役、虐待刻薄的情況時有所聞,鎮壓「番變」的手段也十分殘酷,使平埔族大為反感,起而反抗,故有大肚之役 、沙轆之役 、竹塹、新港等社之役。在一六七○年的沙轆之役中,鄭軍部將劉國軒從南台灣到中部撫番,於大肚溪口附近上岸。當地的拍瀑拉族社番不肯就撫,於是劉國軒趁社番不備之際揮兵猛攻,社番被殺者眾,餘者紛紛逃往它處。鄰近之大肚與水裡社番目睹鄭軍之殘酷,遂逃之一空。黃叔璥〈番俗六考〉記載:「沙轆番原有數百人,為最盛;後為劉國軒殺戮殆盡,只餘六人,潛匿海口」。從明鄭到清雍正年間,大肚王國一再被外來政權侵擾,平埔族人之土地也被漢人佔領,致生活困難,五個平埔族乃於清道光三年 (1822年) 遷移至現在的南投埔里。沙轆之役是漢人入墾中部之濫觴,其發生和後果很像一九四七年的二二八事變,都是外來勢力以平亂為藉口,以優勢武力大量殘殺在地人,使在地人從此一蹶不振。

「大肚王國」立國多久?之前是否還有其他王國曾活躍在台灣的土地上?這些都尚待歷史學家去考證。但就信史可徵的部分來論,我們可以確知「大肚王國」是台灣有史可查的第一個王國,是真正屬於台灣的本土政權,不同於荷蘭人的東印度公司、西班牙人的聖救主城、明鄭的東寧王國、日本人的總督府、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等外來政權。平埔族已經漢化,大量的平埔族女性和漢族移民通婚,導致現今大部份漢人都具有平埔族的血統。漢人與平埔族通婚所生子女,父系社會的漢人認為他們是漢人,但母系社會的平埔族仍然認為他們是平埔族人,因此古諺說:「有唐山公,無唐山媽;有平埔媽,沒平埔公」。故十七世紀平埔族人所建立的「大肚王國」乃是今天許多台灣人的母系祖先所建立的王國。因此,台灣人要建立自己的國族認同,「大肚王國」的存在是一個不能忽略的起點,也是反駁中國和國際社會「一個中國」原則的有力論點。我們說台灣原本不屬於中國時,「大肚王國」的存在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據。台灣人怎能忘記祖先曾經建立過的「大肚王國」呢?國際社會怎能聽信中國的一面之詞,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呢? (作者郭正典╱台北榮總教研部醫研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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