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36.以「立法」的方式,直接「宣判」相關首長特別費為「無罪」

福爾摩沙11年4月20日
相關連結:特別費可望除罪化 蕭吳等7500人解套
未包括國務機要費
被稱為「歷史共業」、牽涉約七千五百人的首長特別費問題,將可望除罪化!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民進黨團所提「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將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特別費爭議除罪化;但國務機要費未在除罪化範圍內。

涉入特別費案相關人員估計達七千五百人,立法院朝野黨團對該草案已達成無須協商的共識,最快下週即可排入院會議程並完成三讀。

據此,包括副總統蕭萬長、行政院長吳敦義、前副總統連戰等由檢方偵辦中的一百四十七人,及由台北地院審理中的前副總統呂秀蓮,以及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前內政部長李逸洋、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前教育部長杜正勝、前考選部長林嘉誠、前銓敘部長朱武獻等人,以及藍綠計有上千名的政務官與幕僚,其特別費案都可望解套。

95年12月31日前不追究
原本民進黨團提案希望將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民代助理費等都予以法制化,只要持單據等核銷者,相關人員的責任都視為解除,且不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涉刑事責任者也不罰。

協商時無民進黨立委在場,國民黨立委決定只鎖定特別費,改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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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不用經過不公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的「私法」偵審程序,就可以直接以「立法」的方式,宣判自己的首長特別費為無罪?並且還可以將這種「立私法」的責任推給提出法案的民進黨,順便將民進黨一起拉下到「歷史共業」的「無底深坑」?

接下來,是不是要:
A:直接以「立私法」的方式,「宣判」在中華流亡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凡」是持有「綠卡」和有「外國公民身份」的公職人員,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B:直接以「立私法」的方式,「宣判」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中國國民黨(埃及民),舉「凡」在1945年(流氓國34年)以後所「收納」的原屬前日本國台灣總督府的公有財產,以及原屬撤離的日本國民的私有財產,全部視為中國國民黨(埃及民)的「合法黨產」和「私有財產」,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新增:36.以「立法」的方式,直接「宣判」相關首長特別費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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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啦,就以「秲(台語音「Su」,司)法」的公「秤」(平)公「稱」(正)性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的政治獻金和相關首長特別費和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和親屬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7.以認定是貪污不法洗錢起訴並羈押進看守所
8.隨意更換承審法官,以做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
9.高等法院裁定相關被羈押的涉案人士不得抗告
10.追加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與「非主管事務圖利」兩罪
11.將相關的人士的子女以偽證罪起訴,並限制出境。
12.調查所有內線交易案
13.一審宣判無期徒刑,並分別處以鉅額罰款
14.將相關涉案人士的財產假扣押,以防脫產。
15.無憑無據追加起訴涉侵吞外交零用金
16.一審宣判完,高院以「涉重罪有逃亡之虞」裁定繼續羈押進看守所3個月
17.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意更換承審法官」屬合憲
18.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抄家,查扣相關涉案人士家族的資產
19.高等法院公告裁定繼續延押2個月
20.追加起訴有關金融施政的「弊案」和後續的「洗錢」案件,包括起訴相關的涉案的企業商人
21.高等法院二審偽證案的相關當事人,斟酌以減刑宣判,但仍不得緩刑
22.以教唆偽證罪起訴車輪黨相關政治人物
23.高院以「不延押相關涉案人士,審判難以進行」,裁定繼續延押2個月
24.高院以「如果被告判決有罪,必須考慮將來刑罰的執行;且海外資產未匯回前,仍有支配資產的可能性,有逃亡之虞」,裁定繼續延押2個月
25.有關侵占機密外交費案件,一審無罪
26. 二審改判合併20年有期徒刑,其他相關涉案家屬和親信分別斟酌改判處輕重有期徒刑和緩刑,並處以高額罰款
27.二審宣判完,高院以「海外款未全匯回」裁定繼續羈押進看守所2個月
28.高院二審宣判完,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9.美國司法部提出民事訴訟,以沒收相關涉案人在美家產,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表示樂觀其成
30.移審最高法院期間,高院審議繼續延押3個月
31.卸任正副元首犯內亂、外患、貪污罪一審被判有罪,就停止禮遇
32.以不能證明海外鉅款已全數匯回,而且涉重罪並有逃亡之虞,裁定繼續延押2個月
33.法院核發搜索票同意特偵組搜索相關被羈押涉案人的牢房
34.有關金融施政的「弊案」和後續的「洗錢」案件,一審宣判無罪
35.有關合法仲介購地和行賄未遂,三審分別判刑11年和8年定讞
36.以「立法」的方式,直接「宣判」相關首長特別費為「無罪」
37.親屬涉及內線交易,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所得」均應追繳沒收
38.相關親屬偽證罪判刑定讞,並解除有民意代表公職
39.首長特別費案更審改判貪污無罪並偽造文書有罪,相關親屬依圖利罪判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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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們這些中華流亡民國相關的私法從業人員和大法官還有美國司法部等,自己所偵審和判決以及怠慢出來的相同標準。

看來,你們這些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的不「厷(Gong)」不義的私法從業人員,越來越沒有「利用價值」。中國國民黨(埃及民)現在已經「進化」到:不用經過不厷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的「私法」偵審程序,逕行用「立私法」的方式,宣判自己為無罪,而且還有「特別免罪條款」。

「立私法除罪」?沒這回事!「凡」是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中國國民黨(埃及民)所立的法,在「我」看來,全部都是「私(Su)法」,不是「司(Si)法」,更不是「秲(Su)法」。全部都要以「阿扁模式」的偵審標準,你們這些中華流亡民國相關的私法從業人員必須一一確實予以完成。
只要有任何的積壓怠慢,不予處理,都是不厷不義,屈枉厷理,沒有秉厷偵審。你們將會受到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所定的今世和後世的刑罰。你們可不要說什麼浪費司法資源的推託之詞.....也別以為你們是美國司法部就可以不受到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所定的今世和後世的刑罰!


現在,因為你們自己的縱容怠慢和視而不見,你們的贖罪機會正在快速的流失進行中......
還是你們寧願想要嘗試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所定的今世和後世的嚴厲懲罰?

「我」給你們這些中華流亡民國不厷不義的「特別偵察組」(簡稱「特偵組」),一個必須完成的「限期」偵審「進度」
在下次的中華流亡民國的總統大選之前,你們要讓福爾摩沙朲看到:連戰被銬上手銬和腳鐐,關進土城看守所。

如果你們沒有在「期限(Deadline)」以前完成,那你們就是寧願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到那時候,「我」會跟你們「對帳」。當然,狔們其中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狔們這些朲也不用擔心會有「期限(Deadline)」的問題。

這是給你們的提醒告知,你們不相信也可以啊。

依據希伯來聖經以賽亞書第49章的記載:
24. 壯者搶去的豈能奪回?理當擄掠的豈能解救麼?
25 .耶和華實在如此說,就是壯者所擄掠的,也可以奪回,強暴人所搶的,也可以解救;因為與你相爭的,我必與他相爭,我要拯救你的兒女;
26 .並且我必使那些欺壓你的喫自己的肉;他們要喝醉自己的血,好像喝甜酒一樣;凡屬肉體的必都知道,我是耶和華你的救主,是你的救贖主,是雅各的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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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民」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說的。
「巴比倫」是對什麼說的?就是指「中華流亡民國」說的。

所以,埃及是神所恨之人的代表的集大成,埃及越敗亡,神所恨之人也越敗壞,從而巴比倫就隨之而倒塌。

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將會使支那中國國民黨及其徒眾(埃及民)永遠在福爾摩沙滅沒消失。
誰站在「埃及民」的一邊,即使是同情,就是與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也就是「真理」為敵,最後都會如同「埃及民」的下場。

相關連結:
如此中華流亡民國的准檢察總長黃世銘
提醒告知中華流亡民國相關的司法從業人員
不公平的審判就是不義
新增:35.有關合法仲介購地和行賄未遂,三審分別判刑11年和8年定讞
提醒告知瑞士聯邦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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