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一

Jean Bodin
法文原著:Jean Bodin
英譯:M.J. Tooley

The Final End of the Well-ordered Commonwealth
國家運作的最終目的

一個國家(Commonwealth)可以被定義為:「由許多家族(families)組合而成為有秩序運作的一個政體(government),且大小公共事務(common concern)由一個統治主權(sovereign power)管轄(a commonwealth is the rightly ordered government of a number of families and of those matters which are their common concern, by a sovereign power)」我們必須從定義開始著手,因為任何一個主體運作的最終目標必須先被了解,接著才能考慮什麼是最有利的技巧方法來達成,而定義會先說明指出目標在哪裡。並且,定義如果不精確不真實,所有衍生的推論將會是毫無價值。當然,一個人也可以對目標有明確的方向感,即使他缺乏技巧方法來達致目標。這就好像一個差勁的弓箭手可以看見靶心,但是卻不能射中它。然而,經由不斷的留心和專注,這個弓箭手可以越來越射近靶心,在盡個人最大的努力後,他不會遭受不名譽的批評,即使他一直不能真正命中靶心。可是,一個人如果對最終目標毫無概念,而且對目標主體的定義毫無所知,他是毫無希望可以發現該用什麼技巧和工具來達到目的,這就像是一個對空中胡亂射箭的射手,毫無希望可以命中標靶。

讓我們更加仔細的思慮相關術語的定義。首先,我們可以很明顯的辨別出一個國家和一群小偷或海盜的不同。對於一群小偷強盜是無法正正當當放心的和他們交際通商和結盟。可以正正當當安心的交際通商結盟只存在有秩序運作的國家之間,而不是在強盜土匪頭目之間。國家之間的協議,信用承諾是可以擔保的,雙方是以和平相對待的,戰爭發起是經過公開宣告的,防禦一方或攻擊一方是經過各結盟國承認的,領土邊界是劃分清楚的,除非處在不正常的急迫壓力情況下,各親王(princes)或國家君主(sovereign lords)之間的爭執也是服從仲裁的。尤其在戰爭發生時,法律公約更是區分出土匪海盜與合法宣戰敵軍部隊之間的差異,因為這些敵軍部隊的國家是由公義司法體制所建立而起的,而公義司法體制正是土匪海盜要顛覆破壞的對象。因此,盜匪團體不能宣告眾人所承認的正式合法戰爭,他們也沒有權力要求得到正常戰勝國給予戰敗國的協定保證。

無法否認,我們也可以看見盜匪團體的成員之間也會相親相愛和公平分享,雖然如此,相親相愛和公平分享的用語,不能用來形容這種盜匪團體。因為他們還比較寧願別人形容他們是一群無法無天的叛逆匪盜。這種盜匪團體稱不上達到屬於公眾團體(community)的標準:基於自然法則所建立的和諧一致有秩序運作的政體(a community as a rightly ordered govern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nature)。這就是為什麼古代的人定義一個國家就是一群人為了追求更幸福美滿的生活所組成的社會(a society of men gathered together for the good and happy life)。然而,這種定義一方面缺乏,另一方面又太超過公眾團體的標準。這種定義忽略了一個國家所必須具備的三種基本要素:家族(the family),統治主權(sovereign power),以及管轄的公共事務(common concern)。「幸福」(happy)這種術語,就他們所理解到的定義,並不是必須具備的要素之一。如果是,那美滿的生活(the good life)將是依賴在虛有其表的空中樓閣之上,這種結論是任何一個理智思考的人都不會同意的。因為一個國家雖然可以有秩序的運作,但也會遭受貧困打擊,被友邦遺棄,被敵軍包圍,被其他任何種種不幸的災難拖累而虛弱。西賽羅(Cicero)就曾經親眼看過馬賽城邦的這種興衰過程,雖然先前他認為馬賽是全世界最有秩序最文明的城市。其他類似的定義,比如說國家是地理位置良好、富裕、人口稠密、被其他盟邦所尊敬、讓敵國感到害怕、在戰爭中所向無敵、無法被擊敗、有高聳壯麗美輪美奐的建築物、有卓著偉大的聲譽、必須是和諧井然有序的、甚至沒有任何罪惡和任何不道德的墮落行為。但是世上根本就沒有這種永遠幸福美滿而且永遠也不會被罪惡侵害的狀態。所以,我們不能把幸福美滿包含在國家定義的基本要件裡。我們必須將注意力集中,至少要貼近什麼是一個適當合宜有秩序運作的政體的真實狀態。這並不是說,我們意圖要建述一個純粹理想且不真實的國家,就像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的理想國,或者是英國湯瑪斯摩爾(Thomas More)的烏托邦。我們所意圖的,是盡可能控制自己在定義有關於政治體制的時候,可以更實際而不是淪於空想。因此,我們不能責罵我們自己無法完美的去建述一個絕對可行的國家(state)定義,就好像一個處在暴風雨航線的舵手,或者像一個對絕症束手無策的醫生,如果他們控制處理他的船隻或病人的時候,是採用實際可行的方式,他們也是不該被人責罵。

如果把一個國家的發展從小到大,由裡向外論述:一個國家必須先具有夠大的領土,可以生產豐沛的物產和囤積足夠的食糧讓居民衣食無缺。一個國家也必須有平穩適宜且變動不大的氣候,也要有足夠供應的飲用水。一個國家的天然地理環境如果不是最佳的防禦地形,那至少也必須有地方可以建築城堡抵禦外來的攻擊。以上這些基本需求是所有國家所必須關心的首要事務。在這些需求都安全無虞的情況下,一個國家才可以向外擴張尋求多餘的生活奢侈品,諸如貴重礦物,藥用植物和染料。如果想要擴張領土或者是擊退敵國,就必須預備有攻擊武力,如此來滿足大人物們不知足的慾望。這種大人物們過份追求富足安全無虞的慾望,與其說這是必須且切合實際,倒不如說這只是為了大人物們多餘的享樂。

就好像一個人在他的孩子還沒長大到可以接受教導之前,他不會想要去教育他的孩子;一個國家在各種基本需求還沒達到充分滿足之前,這個國家也不會關切到自己是不是已經具有道德和心理層面的學術內涵,而且一直是缺乏哲學素養。這種發展程度的國家只會專注謹慎應付:可以有足夠的防衛武力對抗敵國,保護國家免於疾病的威脅,有能力可以讓傷害復原。

同樣的發展原理也適用在國家運作的最終目的,而這種發展原理是將道德層面的深思,置定為最終的目的。首先,是各種最基本的需求獲得保障滿足,其後,才是發展最微末的品德尊嚴內涵。雖然在普通人們的眼見和想像中,一些道德倫理是首要的,道德品性是理智高貴的。然而,有關於國民的生計和生命財產禦防的各種物質基本需求,才是必須先被安全鞏護的事情。

: 註1: 維基百科金博丹(1530-1596)是法國的法學和政治哲學家。他最著名的理論是有關於國家主權,被認為是現代國家主權概念的創始者,相關的論述著作Six Books of the Republic完成於1576年。他形容主權是一種超越了法律和國民的統治權,這種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從這裡他也先行定義了君權神授說,指出「主權是一個共和國所擁有的絕對和永恆的權利」。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因此是無法被分割的,但也並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領域行使權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領域。它也是永恆的,因為對它的擁有者而言,主權並沒有期限存在(而掌權者則有其期限)。換句話說,主權並非一個人的財產:在本質上,它是無法被割讓的。
: 註2:金博丹的著作Six Books of the Republic,法文就是用République,在這英譯版本中是用Commonwealth,其他還有用State。以下是Wikipedia的相關定義:
Country:denotes a geographical area.。意指地理區域的國家定義。
Nation:denotes a people who are believed to or deemed to share common customs, origins, and history. 意指風俗、血統種族、歷史文化方面的國家定義。
State: refers to the set of governing institutions that has sovereignty over a definite territory.意指行政組織機構,憲法體制,主權等法律相關的國家定義。
Commonwealth:a federated union of constituent states; a community of sovereign states。意指聯邦國。也就是有許多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s)組成的聯盟國家,而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獨有的Country、 Nation和State的定義。最著名的就是British Commonwealth(大不列顛聯邦國),橫跨歐洲、非洲、亞洲、美洲、大洋洲的日不落大帝國,各個聯邦成員國的種族文化都不同,但是都有各自的統治主權、政府和法律。有夠誇張的。XD…..
Republic:a state or country that is not led by a hereditary monarch, but in which the people (or at least a part of its people) have impact on its government. 意指不是由世襲君主元首統治的共和國。因為不是君主立憲國家,因此會由一個主要的統治主權政府來領導整個共和國。Republic 就是源自拉丁語「public matters」的意思,各個成員國雖然有自己的法律和政府,但公共事務受聯邦憲法管轄,United States(美國)就是最好的例子。
: 註3:Sovereignty i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have control over an area of governance, people, and oneself. A sovereign is the supreme lawmaking authority. sovereignty意指國家主權,sovereign則意指統治主權。以大不列顛聯邦國為例,整個聯邦國的國家主權(sovereignty)屬於英國國王,而加拿大、澳洲等等各成員國則有自己的統治主權(sovereign),但沒有國家主權。

*英譯本網址: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BOOK I

1 則留言:

  1. 國家主權(sovereignty)行使統治行為,必定會產生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等等法律(lawmaking authority),因此就會產生統治主權(sovereign)。

    所謂的封建制度,就是國家主權再將統治主權分封給各親王或功臣代理行使。這將會產生對等連結,造成國家主權與代理行使的統治主權,出現對立,甚至引發爭戰。最著名的的國家主權與統治主權的戰爭就是英法百年戰爭。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憲法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再次提醒: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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