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爾摩沙11年5月26日
依據古蘭經第42章的記載:
42 : 40 惡行應得同樣的惡報。誰願恕饒而且和解,安拉必報酬誰。安拉確是不喜愛不義者的。
42 : 41 受人欺侮而進行報復的人們,是無可責備的。
42 : 42 應受責備的,是欺侮他人、並且在地方上蠻橫無理者;這些朲將受痛苦的刑罰。
42 : 43 凡能忍受而加以赦宥者,他們的那種行為,確是應該決心做的事情。
相關「江國慶冤刑死案」經歷:
1996年9月12日
15時20分,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站員工的五歲幼女被人發現陳屍在福利站廁所後方的水溝內,小腸斷裂脫出、子宮脫落、下體嚴重撕裂傷,有遭鈍器插入的痕跡。輿論一致要求軍方應迅速破案,在強大的壓力下,空軍總部立刻組成「0912專案小組」(包括鍾仁良、李書強、陳先民、吳國平、翁基鴻、周大文、何祖耀、譚寶玲、柯仲慶、許榮彰、李少康、朱慎光、藍仁智、李植仁、鄧鎮環等15人)進行調查,但軍方約談了福利站的員工和士兵,卻毫無進展。軍事檢察官和法醫於交誼廳的櫃檯上發現一把疑似作案用的兇刀,上沾有血跡。軍方隨即展開調查,最後過濾出包含江國慶在內的四名士兵有涉案嫌疑。
1996年10月1日
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和支援士兵實施測謊檢測,結果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
1996年10月2日
晚間,江國慶被送到禁閉室,由專案人員的「反情報總隊」少校保防官鄧震環及上尉保防官何祖耀進行連續37小時的疲勞訊問和刑求逼供,迫使他自承犯案,並於10月4日寫下自白書。當時的空軍政戰主任李天羽取得自白書之後,就自行宣佈破案。
1996年10月22日
江國慶被軍法起訴,但他在11月5日初審時翻供,聲稱是遭到刑求才承認犯案。12月26日,初審仍被審判長呂德義、審判官羅正南與甯方中等三人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
1997年3月27日
國防部覆審,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遭刑求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審判長呂德義、審判官羅正南與甯方中),並於6月17日判處死刑。
1997年7月
多名民進黨籍立委張俊宏、林豐喜和黃天福等人召開記者會,指本案審判過程中出現重大瑕疪,質疑江國慶是遭人搆陷入獄。立委更呼籲法院重審此案,讓全案能夠真正地水落石出。
1997年8月13日
江國慶於桃園縣八德市懷生基地被執行槍決,得年21歲,死時雙眼睜大,死未瞑目。江父簽名領屍時寫下「天無公理」四字,隨後十數年為證明兒子的清白四處奔波,但直至江父往生後,全案才得以翻案。
2011年1月28日
檢警專案小組重新鑑定當年軍方扣留之證物,發現遺留在案發現場窗戶的半枚掌紋與曾在空總服役的士兵許榮洲吻合。檢警至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逮人,許坦承犯下此案,並表示案件與已遭槍決的江國慶毫無關係。許榮洲則當庭承認犯行,並依強姦殺人罪聲押。台北地檢署以許榮洲的殺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漏夜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警方公佈調查結果,證物上並無江國慶之DNA,而DNA殘留物與許榮洲相符,自白書是由反情報總隊以連續37小時的刑求逼供所取得。
相關連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相關中華流亡民國承辦檢察官:
許永欽:北檢主任檢察官。司法官訓練所34期結業、辦過股市禿鷹及台開內線交易。平常喜歡的爬山休閒,他陪妻子到二二八國家紀念館,更觸發他想幫江家查明真相的信念。為給江家真相,許永欽辦案暴瘦近10公斤。
「接下案子時,我告訴自己,絕不能再製造冤獄!」
「就像二二八一樣,家屬要的只是真相,這案子遲了15年才遇到我,我能做的,就是循歷史軌跡,還原真相拼圖。」
李鴻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負責追查女童命案,在案件結束後將調任至特偵組。
媒體報導:承辦江國慶錯殺案、女童姦殺案的北檢主任檢察官許永欽及檢察官李鴻維表示,他們在偵辦期間心情很沉重,全案偵結後「如釋重負」。
相關涉案被告:
陳肇敏:空軍作戰司令部指揮(下稱空作部)中將司令
曹嘉生:空作部軍法室主任
趙台生:空作部軍法室檢察組主任軍事檢察官
黃瑞鵬:空作部軍法室檢察組軍事檢察官
柯仲慶:空軍總司令部(下稱空總)政四處反情報隊中校參謀官
鄧震環:空總政四處反情報隊少校參謀官
李書強:空軍松山指揮部(下稱松指部)少校保防官
何祖耀:松指部專機隊上尉空保官
李植仁:松指部中校保防官
(本案相關軍法醫,在「不起訴書」中未列被告)
相關軍事庭法官:
第一法庭
審判長:呂德義
審判官:羅正南
審判官:甯方中
覆判法庭
審判長:劉錦安
審判官:董春富
審判官:魏光綸
審判官:張裕國
審判官:廖經綸
(以上相關軍事庭廝法官,在「不起訴書」中未列被告)
嗣0九一二專案案發時任職空作部警衛營之士兵許榮洲,於86年(1997年,福爾摩沙前3年)5月間,因另案羈押於防警部時,雖曾自白犯下0九一二專案,惟審理之呂德義仍因心證業成,而咸未就此江國慶有利之部分詳為調查,並於送國防部覆判後,為覆判之軍事法庭審判長劉錦安、審判官董春富、魏光綸、張裕國、廖經綸等核准原判決江國慶死刑確定;並由繼任被告陳肇敏擔任空作部司令之王漢寧批核江國慶之死刑執行,致江國慶於86年8月13日上午3時許,為時任空總軍法處處長楊健平少將偕同被告曹嘉生、盧煥城督同憲兵,在桃園空軍懷生基地廢棄靶場,執行死刑身亡。臨刑前,江國慶仍向帶隊之王志忠表明相關自白係遭專案人員恫嚇等不法取供而為,並向盧煥城最後陳述:「人不是我殺」之遺言。
相關檢察事項「迧(陳)述」:
A:測謊報告能否作為江國慶涉案不利之認定
查空作部0九一二專案小組咸認江國慶於85年9月30日經送至法務部調查局經調查員李復國測謊未過,即認江國慶涉有重嫌云云。雖0九一二專案小組以江國慶測謊未過當作犯罪重要認定依據,然軍事法庭卻於江國慶涉犯強姦殺人更審判決、國防部覆判判決均未以該測謊報告當作江國慶論罪科刑之證據,此有空作部86年清判字第021號判決、國防部86覆高則劍字第06號判決在卷可按。再者,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98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均認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本案江國慶涉犯0九一二專案之自白已出自非任意性,自白亦未具真實性,扣案鋸齒狀兇刀、衛生紙等物證復已排除不得當作江國慶涉案之證據,復經本署調查屬實,亦查無其他不利於江國慶涉案之證據存在,自不能僅憑該測謊報告即遽認得作為不利於江國慶之認定。
B:江國慶並非0九一二專案之實際犯罪行為人,較符事實
江國慶縱有自白,然其自白至少就兇刀之起獲過程、其上之血跡殘留情形、該刀具可能造成之傷痕,以及編號11-1衛生紙之鑑驗結果等,復有如上所述之諸多不符之處與明顯之扞格;加以原確定之軍事法庭判決據以認定江國慶涉案之犯罪時間、棄屍現場水管之破裂情形、案發處所之是否曾經清洗、謝姓女童遇害時之穿著、進出案發現場之行兇動線等,亦均存有如前所述不等之違誤,故江國慶之自白顯應與事實有所不符。
C:參以,相較之下,許榮洲無論就犯罪時間、未曾使用扣案兇刀為犯案工具、案發後曾清洗廁所、水管係因謝姓女童之頭部撞到而破裂、行兇後逃逸路線之說明,甚或女童所著衣褲之顏色、樣式與棄置過程等犯案細節之供述,則顯均與客觀之現場跡證分布、發現過程或鑑定結果等較互核一致。嗣並經本署檢察官參酌其他相關證據後,認許榮洲方為0九一二專案之犯嫌,並於偵查終結後予以提起公訴等情,有本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3122、4831號起訴書在卷可參。更足資認定江國慶之自白確與事實不符,並不得採為江國慶不利之認定。而江國慶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之事實經過與情節原由,既已表述如上;且江國慶之自白復與諸多事實不符之情,亦據臚整綦詳。從而,據此相互勾稽,本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應認江國慶並非0九一二專案之實際犯罪行為人,較符事實。
相關罪嫌「違犯」刑法事項:
A:被告柯仲慶、鄧震環2人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之規定處罰,以及90年9月28日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第73條之濫用職權為凌虐行為等罪嫌。
B:被告李書強與被告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等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強迫江國慶觀看謝姓女童解剖錄影帶行為部分,亦觸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也應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之規定予以論處。
C:被告柯仲慶、鄧震環與李植仁等人所為,同涉有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1項之長官凌虐部屬罪嫌。
D:被告陳肇敏、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與何祖耀等人,對江國慶為禁閉處分,以及強迫江國慶觀看謝姓女童解剖錄影帶等情,另涉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與同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E:被告柯仲慶、鄧震環所為,另涉有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之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且被告陳肇敏、曹嘉生、趙台生、黃瑞鵬等人就此部分,應負共同正犯罪責。而被告曹嘉生、黃瑞鵬等人枉法對江國慶為提起公訴,致江國慶最終為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確定,並遭槍決身亡之行為,則係共同觸犯刑法第125條第2項之濫權追訴處罰致死罪嫌;且被告陳肇敏、趙台生、柯仲慶、鄧震環等人就此部分,亦應負共同正犯罪責。
相關不起訴處分理由:
A:追訴權時效亦均已告完成
被告柯仲慶等人所為上開罪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刑法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正式施行前,比較新舊法就有關追訴權時效之規定,應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前揭被告柯仲慶等人所犯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均為10年。而本案自被告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李書強等人於85年10月間所為,迄監察院於99年5月提出糾正,並經本署同期間分案調查,以及告訴人於99年8月9日提出告訴止已14年有餘。故被告柯仲慶、鄧震環、李書強縱確涉有前揭犯嫌屬實,其追訴權時效亦均已告完成。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之規定,自不得再就此部分為追訴,而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渠等涉犯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73條之罪嫌,均已超過追訴權時效,無從再對之加以追訴等情,亦已如前所述。
被告陳肇敏、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與李書強等人此部分所為,.............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前揭被告柯仲慶等人所犯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均為10年。而本案自被告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李書強等人於85年10月間所為,迄監察院於99年5月提出糾正與告訴人告訴止,已14年有餘,既已如前所述,是其追訴權時效應均已告完成。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之規定,已不得再為追訴,是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第2款、第6款、第7款及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B:犯罪主體,係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限
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至刑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主體,則係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限,而所謂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係指檢察官或兼檢察職務之縣長、及推事審判官、或其他依法律有追訴或審判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而言..........
被告柯仲慶、鄧震環既不具有軍事檢察官之身分,自非為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也不可能該當於刑法第12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犯罪主體。
C: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植仁業於96年(2007年,福爾摩沙7年,江國慶冤死刑後10年)12月4日死亡,有李植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被告李植仁既已死亡,依首揭規定,就其所涉有關罪嫌部分,自均應為不起訴處分。
D: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7款定有明文。查被告何祖耀現為松指部軍機檢查科中校科長,為現役軍人,有何祖耀之個人電子兵籍資料乙份在卷可參,故普通法院對其並無審判權。依首揭規定,就其所涉有關罪嫌部分,自應為不起訴處分,並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另行依法處理。
E:客觀上均尚未達於使江國慶受有直接而明顯之傷害
被告柯仲慶、鄧震環等人雖確有對江國慶為違法取供之舉,然其所為於斯時,雖可肇致江國慶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之結果,惟並未直接造成江國慶之身體受有何具體之傷害,乃致有重傷或發生死亡之結果。.........至江國慶事後因軍事審判程序而為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確定,並送執行,而發生死亡之結果,惟此部分究非被告柯仲慶、鄧震環等人,對江國慶涉犯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等之舉的直接立即結果。
F:了無痕跡,舉證之難
有云「斗室之內,一警一囚,聲音笑貌,不為外人所聞,果有皮肉之痛,精神壓迫之苦,時過境遷,縱有凌辱,惜已了無痕跡,舉證之難,實無異問道於盲」。..........。致本署於案發後14年,僅能憑恃有限殘缺不全卷證,及對諸多斯時官兵之訊問查證,追索詳情,歷經約一年,庭訊63人(81人次),盡可能還原歷史真相,併此敘明。
相關連結:誰讓江國慶案拖過追訴期?
空軍士兵江國慶遭非法刑求錯殺,平白斷送一條寶貴年輕性命,相關涉案人竟因已過追訴期不予起訴,等同無人須為其枉死負責。這等荒唐的國家殺人之事,在馬總統下令重新調查後,結果卻仍彰顯不了外界期待的公平正義,不僅江母不甘心,社會也難以接受!
在過去十五年相關罪嫌仍具追訴期效期間(按:起訴書所迧述的追訴期效為10年),無論是江國慶家屬或民代,都曾先後多次以江國慶遭刑求構陷為由向國防部陳情,媒體也持續關注並質疑案情;然軍方主其事者卻一再置若罔聞,導致江案無翻案之日,最後甚至拖過了追訴期,如此官官相護,造成一條生命枉死,如何讓江國慶家屬吞下這口氣?
早在江國慶遭槍決前,已有當時的民進黨立委張俊宏為其申冤,後來江國慶父親江支安更兩度在九十、九十一年向國防部最高軍檢署提出非常上訴,但卻冷遭駁回;而今十五年來,本報更多次報導江國慶疑遭非法刑求枉死,這期間,若有任何一名國防部高層明察秋毫予以重視,不僅江國慶早可沉冤得雪,相關違法取供人員更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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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北檢主任檢察官許永欽在「暴瘦近10公斤」期間所寫的落落長「江國慶冤刑死案不起訴處分書」,看來就像是「敝告(被告)」的辯護律師所寫的,而不是公訴人所寫的。當然,引據相關中華流亡民國現行的「廝刑法」相關法條,確實「追訴權時效亦均已告完成」,得以據此做出不起訴處分。文後還可以加添一段文言文「斗室之內,一警一囚,聲音笑貌...」如此云云,感嘆抒發己志以慰偵辦過程之艱辛。
這大概又可以是扁政府時期未能積極偵辦所造成的「冤刑死案逾追訴權時效」,多虧在2011年真凶許榮洲認罪之後,「螞蝗」總統「下令」重新調查相關國防部涉案人士,並且以「元首」身份道歉,真相才得以大白。但是:只有真相,沒有厷義。
中華流亡民國北檢主任檢察官許永欽所寫的落落長不起訴處分書,為何沒有將相關的軍事庭法官列為「追訴權時效亦均已告完成」的「敝告(被告)」呢?這不正是所謂的「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的「犯罪主體」嗎?即便是有若干當事人非屬「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的「犯罪主體」,那也還有軍法室主任曹嘉生和軍事檢察官趙台生和黃瑞鵬渠等三人符合「暴瘦近10公斤」的北檢主任檢察官許永欽所開的「犯罪主體」的要件,為何這三人也是「不起訴處分」?這大概是許永欽忘了在落落長的不起訴處分書裏面「排列組合」,將曹嘉生和趙台生和黃瑞鵬列入「D: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這是不是因為:軍事廝法院和普通廝法院的廝法從業人員彼此互「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或者:告訴人未有詳細具名題起,公訴人只好就「視而不見」?
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懂嗎?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廝法從業人員的「視而不見」還比「不起訴之處分」更加的「了無痕跡」。
有云「落落長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字裡行間,用心良苦排列組合:先將無罪部分舉有利之不起訴理由,再以無罪部分多加掩飾不起訴的有罪部分」。這就是所謂的「還原真相,沒有厷義的拼圖」。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懂嗎?反正,大眾媒體只會看「標題」和「幾百字之內」的新聞,很少人會認真看完落落長的訴狀。
同樣是檢調公務員的葉盛茂,只不過將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的「標準違法搜索作業程序」洩漏給無辜的受害人,因此就被無中生有的就法論法以「洩密罪」判刑二年六月三審定讞。本案的檢調公務員明明就是因職務「致人於死」,卻是「不起訴處分」和「視而不見」,遑論是進入實際的「訴訟程序」!這就是不厷不義的巴比倫廝法的「天差地別」。
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懂嗎?牠們還會順便拿所謂的真相來「消費」228。這種自然流露出來的「牼牲習性」和本能,恐怕就連牠們自己都不知道,而且還會沾沾自喜引以為傲,另外還會勞心勞力到「暴瘦近10公斤」。偵辦相關「扁案」的中華流亡民國(巴比倫)特偵組不也是如此「勞心勞力」還會「日夜加班」,甚至遠渡緟洋「出傞」串證嗎?
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要看清楚,那些「外邦人」「異邦人」會以任何方式在「裝作好人假裝謙卑」!什麼曾經做過的「好人好事」,都會翻出來。即使是「撿狗屎」之類的。
你們可能會覺得奇怪,為何有些「牼牲」的觀點,老是怪怪的?
這就是因為牠們是「牼牲」!所以觀點不一樣。這種「本性」是永遠改不了的。
當然,你要是被迷惑,那你也怨不了誰。只能怨「狔自己」。
你要是看不出來什麼是「牼牲」的觀點,那你就是「有問題」。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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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訣如下:
立法部分
A:所謂的「追訴權時效」必須以敝害人或敝害家屬的「自願放棄告訴」的時效為準,如果敝害人或敝害家屬沒有意願「放棄告訴」,任何人和任何法律「無權」以限定時效(不論是延長到幾年)的方式,逕行宣告「不追訴」而變成無罪可判!法律並沒有資格代替任何受害人進行道德的容赦,甚至先行訂定法條剝奪受害人的公平「討回」的權利。
B:前「A」項條文,必須立法。如果相關加害人已經死亡,自當為「追訴權時效已告完成」,可為「不起訴之處分」。比如:本案相關敝告李植仁(正好)在江國慶冤死刑後10年死亡。這不是「天理昭昭」嗎?你們福爾摩沙以色列民為何會有哀嚎呢?「我」不會遺棄你們,只是你們卻悖逆又額堅心硬。
C:前「B」項條文所述,「加害人」若為法人之身分,必須「清算到底」!以免該「加害法人」先自行解散,而後再重組「改名換姓」為另一個「法人」身份,致使「犯罪主體」另謀牠起,逍遙法外。
「秲法」部分
D:本案相關涉案被告,包括相關軍法醫和軍事庭廝法官,必須分別被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誣告罪」和「偽證罪」和「濫權追訴處罰致死」判刑定讞入獄服刑。
E:如果本案相關涉案被告,包括相關軍法醫和軍事庭廝法官在「有生之年」依然未被定罪服刑,那狔們就是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沒有上訴。
F:無論狔們有沒有被判刑定讞入獄服刑,現在只不過是在福爾摩沙效力的「死人」。
G:北檢主任檢察官許永欽,狔現在已經是被淘汰的「外邦人」,現在只是在福爾摩沙充當「效力工具」。
H:凡是沒有按照前「D」項條文將相關涉案被告,包括相關軍法醫和軍事庭廝法官起訴和判刑定讞,那狔們這些負責偵辦起訴和承審的廝法從業人員,同樣是被淘汰的對样。
I:當然,狔們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
J:提醒告知將調任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的李鴻維:
新增:36.以「立法」的方式,直接「宣判」相關首長特別費為「無罪」
「我」給你們這些中華流亡民國不厷不義的「特別偵察組」(簡稱「特偵組」),一個必須完成的「限期」偵審「進度」:
在下次的中華流亡民國的總統大選之前,你們要讓福爾摩沙朲看到:連戰被銬上手銬和腳鐐,關進土城看守所。
如果你們沒有在「期限(Deadline)」以前完成,那你們就是寧願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到那時候,「我」會跟你們「對帳」。當然,狔們其中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狔們這些朲也不用擔心會有「期限(Deadline)」的問題。
這是給你們的提醒告知,你們不相信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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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醒告知一些倡議「廢除死刑」的雜七雜八人士,不論你們是哪一國朲,你們不要「以冤刑部分舉有利之廢除理由,再以廢除理由多加解釋冤刑部分」。一個是「白的」,如何用來免除其牠「黑的」?懂嗎?
依據古蘭經第35章的記載:
35 : 18 一個負罪者,不再負別人的罪;一個負重罪者,如果叫別人來替他負罪,那末,別人雖是他的近親,也不能替他擔負一絲毫。你只能警告在秘密中敬畏主,且謹守拜功者。洗滌身心者,只為自己而洗滌。安拉是唯一的歸宿。
35 : 19 盲人和非盲人不相等,
35 : 20 黑暗與光明也不相等,
35 : 21 背陰和當陽也不相等,
35 : 22 活人和死人也不相等。安拉必使禕所意欲者能聽聞,你絕不能使在墳中的人能聽聞。
誰打著正義 冤案傷口灑鹽?
回覆刪除陳宏達/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主任
為善的力量,也會是為惡的力量。
極端的正義,也會是極端的不正義。
辦案就像剝洋蔥,有時令你落淚,有悲憫、同理心的檢察官,才會認真去查,才可能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就能發現早在十五年前軍中不法真相。
激情與民粹統治著我們的社會,但都打著「正義」之名,搞得是非不分、法理難明。
大言不慚的政客、名嘴、律師…,這十五年來為江案平反說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大家可以去問問他(她)們?時效完成,何以致之?監察院也可以好好查一查過去標榜人權保障的高官及單位相關紀錄,究竟為本案貢獻了什麼?
當年躺著睡覺的「不作為犯」,竟能昧著良心,厚顏無恥指責那些不眠不休工作、平反沉冤的人「卸責」、「官官相護」、「悖離天理國法」…,這就是他們口中所謂的「轉型正義」嗎?翻翻他(她)們的抽屜、鐵櫃裡,也許還塵封著江爸爸奔走、投遞的血淚陳情狀啊!其間只要有一個人對本案真正用心以對,相信結果一定會不一樣…。
民意有時只是一種情緒,對於爭議問題必須理性以對、依法而為,不能只憑感覺辦案。當年江案不是就在這種「眾人皆曰可殺」的氛圍下,一步一步走上絕路嗎?少數政客、名嘴、律師,不應一再消費江案、挑撥操弄,故意在傷口灑鹽。不要假「道德」之名,再去做不道德的事。
不要假「正義」之名,再去做不正義的事。
不要再欺騙人民了!
縱然天塌下來,每個人也應秉持良知做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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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你們這些中華流亡民國不厷不義的「特別偵察組」(簡稱「特偵組」),一個必須完成的「限期」偵審「進度」:
在下次的中華流亡民國的總統大選之前,你們要讓福爾摩沙朲看到:連戰被銬上手銬和腳鐐,關進土城看守所。
如果你們沒有在「期限(Deadline)」以前完成,那你們就是寧願被扔到「火獄焚燒」的對样。到那時候,「我」會跟你們「對帳」。當然,狔們其中要是屬於336萬9052個有「獸印記」的「異邦人(Aliens)」 ,同樣是沒有「例外」!狔們這些朲也不用擔心會有「期限(Deadline)」的問題。
這是給你們的提醒告知,你們不相信也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