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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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領土
第2條
乙.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
第七章「最後條款」
第27條
本條約應存放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檔案庫。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以本條約之認証付本一份送致每一簽字國。
後面簽署的各全權代表簽字在本條約上以資証明。
1951年9月8日訂於舊金山,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以及日文寫成。
簽字國,總共49國: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加上(敵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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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國家簽約,就是沒有中國(ROC或PRC)!甚至連「CHINESE」版本也沒有。
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與日本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臺灣、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台澎,如何手中還有台灣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台灣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台灣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台灣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台灣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台灣應以「建國」取代「獨立」訴求
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法理探討(1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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